一、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二、凡用教学设备经费、科研经费、基建设备费、各种基金、和其他公共资金购买的仪器设备均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办法管理。
三、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采购应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用于教学、科研的行政的仪器设备,单价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均为固定资产,必须单独建帐、卡。
五、单价在规定范围以下,但耐用期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均为低值设备,也要建帐、卡,但不列入学校的固定资产。
六、单价在规定范围以上,但耐用期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建立固定资产附件帐、卡。
七、单价在规定范围以上,能独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能确保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易耗品。易耗品由实验中心建立流水帐户。
八、 单价在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单价不满五万元但国内比较稀少的仪器设备为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九、所有购入、调入、自制或捐赠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都应按上述有关规定建立帐、卡。
十、固定资产一律按原值入帐建卡。如有下列情况,应增减其原值:
1. 用于仪器设备的加工改造的成本费,应增加其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造成其原有功能损失的应减少其原值。
十一、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均应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原值更改手续。
十二、采购、调入或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测、验收,并作好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