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职业技术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3-07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提高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交)办等事项的办理质量及效率,建立有效的学院事务督查工作机制,使学院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院承担的重大专项工作任务。

(二) 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及其他重要专题会议决议。

(三)学院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项目和全局性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学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或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五)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第三条  学院领导负责对全院督查督办工作的统筹协调,听取督查督办工作情况汇报,对有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成立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挂靠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督查督办的日常工作,承担相关院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依部门职责分别组织实施相关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归口办理、分工协作。承办单位只有一个的,该单位即为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第一单位为主办单位,其他单位为协办单位。各承办单位要明确分工、加强协作,杜绝拖压不办、相互扯皮现象。

(二)专人负责、定期反馈。各承办单位应安排督查督办专人,定期向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反馈承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协助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三)积极办理、讲求实效。承办单位对具体督查事项应当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因政策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办理的,应及时向分管(联系)院领导报告,并向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书面说明。

(四)严守纪律、安全保密。开展督查督办工作,涉及事项需要保密的,应当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对有密级的文件和资料,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项。凡需督查督办的事项,由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提出督查督办事项任务分解立项意见,报请相关院领导批准后立项。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原则,一项工作部署或一项决策立为一项。立项时应登记编号,以备存查。

(二)交办。交办一般以下达《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的形式将督查事项交承办单位办理。交办时应明确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具体要求。

(三)催办。对已转交承办单位的事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理的,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下达《督查督办事项催办单》,督促限期办结。

(四)办结。承办单位完成督查事项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回复办理情况。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院领导或上级领导;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

(五)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应对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档案室管理备查。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实行定期通报制度,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要对各单位督查督办反馈和办理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同时将督查督办情况纳入中层干部和教职工考核工作。

对被立项督查督办的单项工作完成不及时,对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的,或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