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服务指南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优秀学生评定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9-21 点击:

第一条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思想政治表现、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个人或集体,由院长签发嘉奖令,颁发通令嘉奖证书。通令嘉奖是学生在校期间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由学院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条 对在学业、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第二课堂、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进步显著的学生,可授予单项荣誉称号,由学院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 评选标准

1.“三好学生”的主要标准

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优良的道德品质、文明的行为举止;学习成绩在全专业排名前10%以内,且无单科不及格(不含补考);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树立社会主义的荣辱观;模范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以上等级;在创建文明宿舍活动中表现突出,被评为文明个人或所在寝室被评为文明寝室;学年度思想道德评定等级为优秀。

“三好学生”比例不超过5%。

2.“优秀学生干部”的主要标准

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优良的道德品质、文明的行为举止;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树立社会主义的荣辱观;模范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以上等级;在创建文明宿舍活动中表现突出,被评为文明个人或所在寝室被评为文明寝室;学年度思想道德评定等级为优秀;热心社会工作,热情为同学服务,学习刻苦,严于律已,努力工作,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单科考试成绩均在及格以上(不含补考),或学习成绩在全专业排名前30%以内(不含补考)。

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该级学生干部参评人数的10%,系班两级“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该两级学生干部参评人数的5%。

本《办法》中“学生干部”是指担任院系学生组织正、副部长以上职务;班级、团支部委员等职务。参评“优秀学生干部”者须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

3.“优秀毕业生”的主要标准

在校期间历年均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良好以上。

“优秀毕业生”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

4.“单项荣誉称号”的主要标准

在学业、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第二课堂、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进步显著。评选比例不超过各系参评总人数的3%。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以班级为单位,民主推荐候选人,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讨论,广泛征求学生、任课老师、宿舍管理员等方面意见,拟定初评名单,并组织材料报所在系;经所在系审核后,报院评审组评审。

2.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院学生处、院团委分别组织评定。

3.系、班两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系组织评定。

第七条 各级学生组织中的干事、学生公寓厅室长中,符合评选三好学生或单项荣誉称号的,应优先评选。

第八条 成绩按学年度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序,其计算方法为:

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第九条 院评审组对拟授荣誉称号学生名单进行评议,向全院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名单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发文公布,并由学院予以表彰。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