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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研究参考 2021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1-06-2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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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学校的土地使用

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与“差别化扶持”政策的对比表

民办高校制非营利性办学形式的具体样态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执行现状

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现状与不足分析

建立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结构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

民办高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哪些“法无禁止”,非营利性学校“即可为”

民办高校投融资困难主要原因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整合内外资源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试点教师事业编制

悖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

合理回报与利润的区别需要重新认识

四类国际捐资办学的私立高校

中外民办高校管理体制对比

【相关事件】

那些被“卖”了的大学

最大的一笔出售交易

上市

尴尬:无人选择营利性

丑闻:捞到学费就跑掉

【相关政策链接】


关于民办学校的土地使用

一、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补齐高额的土地出让金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如果此前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必须首先补齐高额的土地出让金。有学者举例估算,2014-2015年全国土地出让平均价中,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土地单价是每亩15万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土地出让金是每亩270万元,以校均100亩基数计算的两者差距为2.5亿元。对于新建营利性民办高校土地供应的价格高低也将成为关键问题。

地方各级政府可以将政府购买教育服务与民办高校的办学用地用房等需求有效结合,探索通过公私合作模式助力民办高校走出办学用地用房的困境。例如,杭州市政府组建国资公司作为合作方,以优惠价格出让土地,支持建设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另有海宁市政府以出让土地、建设校园及其办公硬件等方式,支持建设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

二、独立学院纷纷“迁址办学”

教育部《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以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明确规定了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校园占地面积500亩以上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30 平方米以上的设置标准。“校园占地面积500亩的标准”直接催生和掀起了独立学院“迁址办学”热潮,一部分省份支持独立学院从省会城市、大中城市迁址到非中心城市办学。有学者统计,2008 年4月-2017年4月期间,全国有近百所独立学院迁址办学。但外部环境调适、生源下降、师资流失、债务攀升、校地合作、文化重建等诸多新挑战随之而来。

例如,上海、江苏、广东是典型的资源小省、经济大省及人多地少的省份,教育用地需求旺盛,对民办高校用地供给趋紧,仅按照“生均用地规模”单一控制要素,已无法有效引导建设项目优化空间布局和集约高效利用土地。从世界范围来看,高校的生均占地面积和校舍建筑面积标准与高校的办学质量之间没有绝对的必然联系。例如,英国剑桥大学16500 名学生、校园占地面积435 亩,加拿大布鲁克大学11000 名学生、校园占地面积400亩,香港理工大学22000名学生、校园占地面积140亩。

三、需要对自有产权与租借土地及校舍的优化配置

目前我国社会上存在大量闲置、半闲置的楼堂馆所或者适用于教育的土地、房产,以及公办学校的冗余资源。应积极鼓励政府将适合办学的空置楼宇、厂房等依法、优惠、优先出租给民办学校使用,促进存量资源再利用。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也是值得借鉴的。例如,日本在二战后将大量闲置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低价租赁给私立高校,推动建立发达的私立高等教育系统;澳大利亚采用政府辅助贷款的方式给予私立学校用地扶持;我国香港地区以对政府所有的土地或者校舍采取一元钱批租给举办者的方式支持私立学校。

有学者对成都市17所主要高校土地集约利用状况的分析评价结果显示,低度利用土地面积占到25.80%,近90%的高校存在土地利用的挖潜空间。

在探索教育用地多功能开发、地上地下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情况下,还需深度融合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增强高校用地的综合效能。例如,上海市对本市三十三所高校的学校类型、生均规模、土地利用强度等情况进行评估后,比照日本、新加坡、北京等地的高校用地标准和案例,结合本地实际,优化调整了相关用地标准。

(三)探索适度允许民办高校租赁土地和房产办学

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第十八条在申请筹设独立学院须提交的材料中,出现了“资产来源”“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其中包括不少于500 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表述,更明显地指向了土地和房产必须是自有产权。原国家教委1993年颁布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计〔1993〕129号)第十条,对自行筹资建校舍确有困难的民办高校,允许租借适用土地和房产从事教学活动,但强调要有具备法律效力的契约。该条款曾明确规定可以租赁土地和房产办学。但是,在重新颁布的教育部第 25 号令《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3日颁布)中,删去了前述租赁办学的相关规定,修改为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校设置条件。

现行政策的出发点,主要在于高校稳定发展和防范办学风险的需要,当然也应该是对市场准入门槛设置予以综合考量的结果。但是,笔者认为,一部分高校转型或倒闭后出现的大量闲置且适宜出租的土地和房产等,应当可以一步探索拓展适度允许民办高校租赁土地和房产办学的政策空间。

摘自《复旦教育论坛》2019 年第 2 期 刘永林 ,周海涛


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与“差别化扶持”政策的对比表 

比较内容

公办学校

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

营利性

同等法律地位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民办学校的 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 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差别化扶持

 

财政政策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除了享有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政策外,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

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 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税收政策

按照税收方面的相关法律以及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具体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对于《若干意见》中提及的税费减免,民办学校还是很难达到国家免税的九个条件。

参照企业税收政策执行,但也要考虑到其公益性的一面,适当实施免减税政策,如参照企业中实施的“两免三减”政策。

 

土地政策

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

土地

 

 

收费标准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办学结余

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进行办学,按预算支出科目进行,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

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但是在办学终止时综合各种情况,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或奖励

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

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土地政策方面,使用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途径主要为出让、划拨、转让等三种方式。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地、无年限限制地使用国有土地,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出让及转让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的原则,以划拨等方式获得用地优惠,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以政府出让土地的方式获得。

综合《教育科学研究》2019′10杨程;《浙江树人大学学报 》2017 年第2 期 周朝成

 

民办高校制非营利性办学形式的具体样态

类型

举例

具体样态

 

 

 

 

所有制属性为

政府与基金会合作办学

汕头大学

发展迄今,李嘉诚基金会已为学校捐资超过100亿港元,而汕头大学也于2012年成为教育部、广东省和李嘉诚基金会三方共建的大 学。被誉为是“中国高校改革的试验田”,也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报告列为高等教 育领域公私合作的典范。

公办高校委托管理办学

鹰潭职业学院

2016年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接受鹰潭市政府委托管理的鹰潭职业学院,公司投入近3亿元,公司对所托管学校的办学理念、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模式、课程建设、师资团队、实训软件建设、信息化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探索管理,但诸如责任主体明确、企业权益实现、政府考核评价等问题仍值得关注。

公办高校二级学院混合所有制办学

南阳师范学院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在公办高校的主体内部,通过与民营企业及其他组织合作建设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权益风险共享的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的办学形式。这种办学形式因涉及面小、面临的制度瓶颈较少,被视为混合所有制办学探索中更为务实的做法。

如南阳师范学院在产业学院成立之初就明确以培养人才为宗旨,不向合作企业分配利润。

在决策权划分上多坚持以高校为主体地位,如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要求在产业学院的理事会席位中学校人数的占比达到51%以上。

所有权为公的 PPP项目


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项目库的数据统计,截至2018年1月20日,已有13个高等教育领域的 PPP项目被列入国家示范项目和省级示范项目之列,项目总金额达1073亿元。项目由私(民)营部门投资进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转让,有时也辅以提供清洁、餐饮、维护等长期服务,并以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等方式为回报机制,同时接受政府监管,并在合同期结束后将设施所有权转移给政府。

属性为

公私不同主体共同举办,即“民办公助”类高校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还有苏州职业 技术学院、广西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1980年以浙江民革主办的杭州业余学校为基础建立的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2002年后引入中国嘉宏控股集团公司后,成为一所由民革浙江省委员会与嘉宏控股集团公司联

合举办的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征的民办高职院校。

该类高校中属性为公的举办者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公办高校以及代表地方政府的教育投资公司等,属性为私的举办者则包括非公有资金设立的基金会、民办社会团体、国际性非营利组织、个人捐赠者以及不要求回报的国外高校等。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大学

截至2017年10月,我国已有12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高校。

由公共财政经费支持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形式

在我国,伴随着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推进,越来越多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将逐步获得财政性经费的扶持有些国家私立高校的经费几乎有2/3来自公共资金

 摘自《高等教育研究》2018年 第5期罗先锋,潘懋元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执行现状

1.净资产科目过于简单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 净资产类科目,设置 非限定性净资产 及 限定性净资产 两个明细科目。对于复杂的民办非营利性高校来讲,无法满足核算要求,如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增加出资的核算;限制用 途的科研结余、政府拨款补助结余等的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净资产应及时根据用途是否被限定,及时互相结转。即限定性净资产若不再被限定,应当及时结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同样对以前期间未设置限制的资产增加限制时,应当及时将相关非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限定性净资产。由此看来,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限定性净资产与非限定性净资产互相转化较为频繁,而最终体现在业务活动表的 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项目中,从而导致报表取数较为困难。

2.损益类会计科目不够完善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实施过程中,发现损益类会计科目设置不够完善。如会计科目 政府补助收入 反映收到的政府专项资金,而此项政府专项资金的支出均通过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核算。由此得出,损益类会计科目分配设置不够明细,没有与 政府补助收入 相对应的 政府补助支出 等核算科目,也无专门的核算科研收入与支出的会计科目。科学研究是高等教育的四大职 能之一,所以科研收入是民办非营利性高校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如长时间按原有科目制作凭证及财务报表,不仅没有减少会计的工作量,反而增加了会计工作的查账难度,降低了财务工作的效率,影响高校管理者的决策决定,势必将阻碍高校的长远发展。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损益类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整理并加以完善。

3.无涉税事项科目及项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总账科目及会计报表(主要指业务活动表)中均无涉税事项的反映。而民办非营利性高校虽然是非营利性,但仍然会发生营利性业务,需要缴纳流转税(增值税及城建税费等)及所得税。若使用原有科目及报表,将不能直观地从业务活动表中了解到本高校的流转税及所得税缴纳情况,将给高校管理者及报表使用者带来许多不便。 

摘自《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20年第11期刘 静

 

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现状与不足分析

一、我国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 

我国对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如下:

1. 规定了我国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四大组成要素。《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 “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 和监事(会) 制度,董事会(理事会) 和监事(会) 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 、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 大会和工会。”综合我国关于民办学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看出我国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有四大要素: 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校长、监督机制、民办学校其他的组织机构。 

2. 规定了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 “董事会( 理事会) 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的规定有所不同,两者规定的共同组成人员是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不同的是《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另外规定了党组织负责人是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3. 规定了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七项职权。《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七项职权: “聘任和解聘校长;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4. 规定了民办学校校长的条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 “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 5 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5. 规定了民办学校校长六项职权和范围。《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实 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6. 规定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的职权。《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三) 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7. 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其他治理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 大会和工会的作用。”从这几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来看,在我国民办学校治理结构中存在的其他治理机构主要有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党组织、共青团五类治理结构。 

(二) 我国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规定的不足

从我国法律规定和现实来看,我国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分。而从理论和国际经验来看,营利性民办学校治理结构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治理结构存在着重大区别。营利性民办学校治理结构的基础是财产权,其基本治理结构也应该以财产权为基础进行架构,至少应该包括四部分: 股东会、董事会、校长和监事会,这是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草案) 》的规定,而且股东会是由投资人组成,董事会主要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治理结构的基础并不是财产权,而是基于一种社会公益,其治理结构的基本组成要素应该至少包括三部分: 董事会、校长和监事会,董事会除了捐赠人指定的代表外,还要有教师代表、校友和社会贤达人士等组成,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治理结构组成要素和组成原则根本是不同的。而我国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三个配套文件并没有对这两者的治理结构做出区分性规定,没有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不同权力分配进行规定,与民办学校治理结构的相关理论和国际经验不符。 

第二,民办学校治理机构的规定不完善。我国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有四大要素: 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校长、监督机构、民办学校其他的治理机构,其他治理机构主要有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党组织、共青团五类治理结构。通过理论分析和国际经验来看,这些规定还不是很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相关治理机构残缺。对于营利性学校来讲,股东会是其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非营利性学校来讲,学术机构也是其治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相关文件并没有规定这两个重要的治理机构,使得相关治理机构的规定不完整。其次,对于其他治理机构在民办学校治理中的作用规定不明确。我国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党组织、共青团五类其他治理机构,但是除了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党组织的作用进行一定程度的界定外,对于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共青团四个其他治理机构的作用没有进行界定,使得这四个治理机构的作用不是很明确。最后,对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校长、监督机构与其他治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没有做出说明。 

第三,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任期规定和权力分配不明确。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进行了规定,但是并没有对这些不同组成人员的比例做出规定,任期没有进行界定,也没有对这些不同人员所拥有的权力进行说明,使得这两个文件的可执行性存在很大疑问,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的比例是多少? 各自的任期是多少? 各自享有多少权力? 这三个问题如果不加以清楚规定,使得现实中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在组成方面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可能引发种种矛盾。

摘自《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 2017 年第 3 期 鞠光宇

 

建立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结构

“学校治理比公司治理要复杂得多,因为其不仅关涉个人福祉,而且利及国家和民族大业的发展; 不仅关系个人利益,还更多地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学校治理过程不能像公司治理过程那样更多关注的是公司内部各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更多地体现出资人的股权利益,更多关注公司法人的发展目标。学校在治理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到举办者的利益,也需要考虑到学校发展过程中诸如教师和学生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国家的整体利益”

首先,要建立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董事会。承担起以下的职能: (1) 聘任和解聘校长; (2)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次,要设立校长。承担起以下的职能: (1)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2)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6)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三,要设立监事会。承担起以下的职能:(1) 检查学校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学校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依照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5)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要接受捐助者、受益人及社会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

摘自《高教探索》2017 年第1期 鞠光宇


非营利民办高校产权制度的构建

(一)实行“新校新办法,老校老办法”的产权

我国可采取“新校新办法,老校老办法”的思路,逐步推进非营利民办高校产权制度的建立。对于既有的民办高校,其产权制度可以采取“政府引导,学校自愿”的原则,按照既有的产权制度进行管理。

(二)明确学校终止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最终归属 

一是国有资产中属于国家直接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的国有土地,在学校终止后应收归国家所有。对于政府直接或间接 (比如财政支持或税收优惠) 给予民办学校的财产或收益不建议直接收归国有而应继续用于教育或与其相类似的社会公益事业。该部分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可采取公益信托或财团法人等方式。

二是举办者享有对原始投入财产的返还请求权。我国民办教育以投资办学为主,捐资助学传统薄弱。为保护举办者投资利益,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赋予举办者或投资人对原始投入财产的返还请求权还应是一项长期坚持的政策。

三是办学积累及校产增值部分在学校终止清算后剩余财产仍继续用于教育事业或相类似的社会公益事业,并可通过公益信托或财团法人的形式进行管理。

四是在我国民法中积极引入财团法人概念。将捐资办学型的民办学校或明确表明或以其他表明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界定为财团法人。按照财团法人的章程规定,明确学校财产的管理、流动和处分事项,明确学校法人因各种法定事由解散,其剩余财产也不得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而应继续用于从事教育或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之用途。

(三)创设非营利民办高校发展的制度环境

1.为缓解民办学校融资困境,建议由政府发起,通过建立信托资金,出租、出让闲置的国有资产,设立担保公司,创设校地、校企合作共建等方式,解决民办高校资金、资源短缺问题。

2.应通过积极的政策引导,如给予举办人物质奖励或者以契约方式建立类似工资或利息的稳定收入,实行股权转债权,采取学校或法人基金会持股,政府收购、产权置换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民办高校向非营利民办高校转型发展。

摘自《现代教育管理》2016 年第 9 期  张利国,程 文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

我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含有国有资产的现象广泛存在。在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类型体系下,民办学校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仍将继续存在。为防止分类登记及后续运营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其保值增值,有必要完善民办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

其一,转变管理方式,实现民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可进行教育领域国有资本经营体制改,建立“国资委—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民办学校”三级委托代理关系。民办学校是国有资产经营的载体,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作为一个平台,致力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学校出资人发挥决策权而不是以学校资产管理为目标。

其二,强化资产评估,确保国有资产产权清晰。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校资产评估制度,准确评估和界定民办学校中国有资产的范围,防止因产权不明而产生纠纷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其三,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一是建立多元监管模式。当前,民办学校的国有资产在实际运营中往往只受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资产投入主体的监管,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监管模式作用相对有限,应建立起包括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社会第三方监管机构等主体在内的多元监管模式。二是落实年度审计与报告机制。例如,要求民办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39 条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将国有资产管理的评鉴与核实纳入报告之中,并在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后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报备。

最后,如前所述,未来应逐步减少国有资产以开办资金方式进入民办学校,主要通过借贷、租赁、政府购买等形式对民办学校进行扶持并依据相关协议确保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从而真正实现民办学校法人类型体系和国有资产运营体制的关系厘清和有效协同。

摘自《复旦教育论坛》 2021年第1张海鹏

 

民办高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一)明确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

清晰的办学定位是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当前,我国民办高校可分为应用型本科高校和高职院校两类。国家对高职院校的定位是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应用型本科高校是高职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之间的“融合通道”,如吉林外国语大学( 原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 等 5 所民办高校于2011 年成为首批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民办高校。在明确办学定位后,民办高校应凝练竞争优势,凸显办学特色,避免同质化办学。比如,在武书连的中国民办大学排行榜排名第一的浙江树人大学,其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是国家级特色专业,成为民办高校特色化办学的典范。

(二)深化内涵建设

深化内涵建设是民办高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一是在人才培养上,尊重大学生学习规律,积极探索先进的人才培养模式,优化专业和课程设置,研究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以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二是在学校管理上,完善大学章程,以章程为依托,弱化“行政化”和“官本位”,加强民主管理和信息公开,建立灵活的管理机制; 三是在人力、物力资源配置上,建立一批优良的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加大办学经费投入,从基础设施、图书资料和实验仪器等多方面改善办学条件; 四是在校园文化上,从物质、精神、制度和行为四个层面积极创建校园文化,以形成学校可传承的意识形态。

(三)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引导

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引导,是民办高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外在力量。 各级政府将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共同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改进政府管理方式,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高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 加强宣传引导,推进民办高校改革试点,总结推广试点地区和高校的成功经验。《修正案》的顺利实施,不仅需要教育行政部门的引导,而且需要工商、物价、税务、审计以及土地等多部门的联动参与。从而使分类管理改革取得应有的成效。

摘自《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19 年第1期 段淑芬,黎尔平,苏海红,郭倍宁


哪些“法无禁止”,非营利性学校“即可为” 

2016 年 11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这次修法的重要内容是对民办教育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新的 《民促法》并没有完全否定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今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随意干涉学校运行,即 “法无授权即禁止”; 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民办学校就可以大胆创新,即“法无禁止即可为”。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充分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鼓励民办学校举办者认真探索教育教学规律,不断进行教育改革创新。 

首先赋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学自主权和招生自主权。民办学校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选择性教育的方式来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国家应支持民办学校探索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教学评价的改革,充分发挥比较优势,走差异化特色发展道路,应特别支持民办学校探索国际合作的新模式和新途径,培养具备更多综合素质的国际性人才。生源是民办学校发展的关键性资源,选择性教育意味着民办学校必须拥有跨区域招生的资格,目前部分地区为民办学校的跨区域招生设置了不少的门槛和障碍。今后要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放宽民办学校的招生限制,清除民办学校的招生障碍,使民办学校能根据办学规模和社会声誉自主招生。

其次,赋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充分的收费自主权。既要鼓励普惠性民办学校的发展,也要鼓励办学水平高、特色彰显的民办学校发展。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学校是成本不断递增的社会组织,高水平的学校一定是高投入的学校。《若干意见》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省级人民政府在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时,应该主要依据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市场供求来决定,减少对民办学校的干预,引导民办学校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选择性教育需求。

摘自《中国教育学刊》 2017. 03王一涛 徐绪卿 宋斌

 

民办高校投融资困难主要原因

从资金层面来看,投融资困难是大多数民办高校都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不仅国家的补助很少,融资渠道还很狭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受社会歧视、隐形壁垒、办学质量、社会认可度等因素限制,至少在最近几年乃至未来几十年内,民办高校还很难有能力吸引到足够多的社会资金投资;

二是由于法人属性的不明确、产权属性方面的缺陷,造成民间资本进入民办高校存在诸多障碍,极大地阻碍了民间资本的融入,消减了投资者兴办民办学校的积极性。

面对捉襟见肘的资金来源,一些民办高校常采用抵押学校资产的方式以期获取更多的资金来源。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均规定,学 校作为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抵押。目前民办高校采用较多的是收费质押贷款,质押是以转移占有权为目的,合法性存在较大争议。即使能成功质押,授款额度也是“杯水车薪”。

摘自《教育与职业》2016年第5期阙海宝 雷承波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整合内外资源

1.外部资源整合

政府、社区、家长、社会、国际等资源是民办学校发展的资源富矿。政府无疑是民办学校发展的主导资源,在整个社会事务管理中具有总体指导和协调的作用,善用政府的政策优势将会为民办学校发展铺平道路。每个社区有独特的人文、地理资源,每位家长有不同的人 生阅历、经验感悟,社区资源、家长资源都可以充分利用起来。随国 际交流日增,国际化教育成为时代不可阻挡的潮流,利用好国际教育 资源培养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可以成为民办学校一个新的增长点。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有特色、个性化教育的需求,同时,学校应该向社会开 放,主动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2.内部资源整合

学校内部资源包括体制资源、管理资源、学生资源、教师资源、课程资源、资金资源等,是民办学校内生发展的核心资源。其中,体制资源、管理资源尤为重要。民办教育具有体制机 制灵活的优势,摸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办学校教育改革之路。克服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例如,举办人对教育规律认识缺位,管理理念及模式过于注重经济效益;理(董)事会制度不完善,组成结构不合理,其成员与校长职责分工不明确,运行程序不规范;举办人亲属参与学校管理,家族化色彩浓厚;财务管理制度缺乏最基本的监控制度,出现短期套现盈利行为;部分民办学校的校长由公办退休校长或者管理干 部担任,教育观念及管理经验仍然参照传统办学标准,缺乏理念创新和生机活力、发展思路不聚焦没有延续性等等。必须完善学校章程,建立和完善理事会、校务会、监事会等机构,理顺德育、教务、后勤、财务、人力资源等各部门之间责权利关系,按责定岗提高执行能力,注重多种激励和管理方式有机结合,确保保民办学校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摘自《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张勇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试点教师事业编制

教育部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教师队伍的水平和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发展前景。能否落实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相同的待遇和保障,是影响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教师队伍水平和稳定性的重要因素。目前,很多省份在试点民办高校教师事业编制,……。

中小学基础教育方面,上海市闵行区明确提出,给予部分民办学校骨干教师“事业编制”身份;浙江省安吉县根据实施基础教育的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和层次,合理确定专项教师编制;温州人民政府出台《温州市民办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明确温州民办学校引进人才可享公办学校事业编制等等。

在针对高等教育,尤以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和北京城市学院等为代表,这些民办院校或独立学院要么以整体二级学院转置成事业单位,要么在高层次引进时从市里走专项指标。本刊编辑百度查2020年这北京城市学院,2021年宁波理工学院在其所在政府的相关网站确实在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019年1月,信阳学院又传来好消息,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给该校近百位个事业编制指标,专门用于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但未提及存量教师解决编制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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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学院的前身为原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创办于2003年,2016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综合《改革与开放》2020年第24期解银苹 邵大勇;

“察言观数”微信公众号2019年1月16日发布


悖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 7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这不仅与《民法典》等上位立法发生冲突,存在操作障碍,而且背离事业单位改革趋势。实践中部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主要原因在于,登记为事业单位后,民办学校可在税费、用地、融资信贷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一、主张民办学校可登记为事业单位的理由

大致包括:第一,民办学校从事的教育事业具有公益属性;第二,民办学校的产权不归出资人所有,具有社会属性;第三,在《民法通则》法人类型体系下,民办学校归于事业单位更为妥当; 第四,民办学校归于事业单位,有助于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在人事管理、税收制度等方面实现平等。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三重悖论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与《民法典》等上位立法产生冲突

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目前我国对事业单位进行明确界定的主要依据。根据该条例第2条,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应为国有资产,举办机构应为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及 2020 年5 月28 日颁布的《民法典》延续了此种立场。可见,在我国立法体系下,事业单位系国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法人类型。 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2 条则规定,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无论从办学主体还是资金来源看,民办学校与事业单位的概念界定均格格不入,无法纳入事业单位范畴。

有观点认为,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2 条“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情形。本条所称的“其他组织”是指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以及国有企业。“其他组织”的事业单位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如北京大学校医院;二是人民团体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如全国总工会、妇联等举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三是国有企业举办,如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举办的职工医院、子弟学校等。 由此可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的“其他组织”应作限缩解释,不应将事业单位、特定团体及国有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纳入其中。即使是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学校中含有国有资产,其也不属于“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在实践中存在操作障碍

虽然《实施细则》规定民办学校可登记为事业单位,但其未明确登记的政策条件和操作路径,由此便导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在事实层面存在操作障碍。一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进行事业单位登记时面临操作困局。据学者调研,江西、上海、河南等地均反映与编制部门协调难度较大,内蒙古、湖南则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不能登记为事业单位,即使在能登记为事业单位的省份,民办学校在登记过程中也是困难重重。 例如,实践中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常含有一定的国有资产,但对于民办学校的国有资产是否需经过挂牌评估、评估的责任主体为民办学校还是国资部门等问题,均未形成统一认识,从而给民办学校的事业单位登记带来障碍。另一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后,在法人治理上也面临诸多障碍。基于民办学校的社会属性,将其纳入公办学校统一管理显不妥当,而将其与其他营利性民办学校一体化管理也难谓合理。例如,根据《高等教育法》第 39 条,作为事业单位的公办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而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理事会为决策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财务管理上,事业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统一纳入单位预算和决算;而一般民办学校则无此要求。据此,对于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民办学校,当前的公办学校抑或民办学校治理机制均难以为继,而针对其设置一套新的治理机制则必然增加巨额的政策制定与实施成本。

(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背离我国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将对事业单位改革进程形成干扰

其一,根据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逐渐精简事业单位的范围,除国家举办的社会服务机构保留为事业单位法人外,其余均转化为机关法人等其他法人类型。《实施细则》允许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与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走向不符。正如一位学者所言:“一些组织会因为方便而去成为事业单位,但这并不代表社会发展的方向,把社会组织大规模地纳入事业单位法人是一个至为错误的方向。”其二,教师可以取得事业编制是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主要动因之一,但对作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普通高校而言,其当前的改革方向是不再纳入编制管理。允许民办高校登记为事业单位,并让其教师取得事业单位编制,显然与当前高校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改革方向发生背离。其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将大幅增加事业单位改革与治理的难度。我国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还存在功能定位不清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不到位等诸多问题。若允许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将在事业单位内部形成公办事业单位与民办事业单位并存的二元体系。而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在资金来源、产权归属、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迥然差异,势必对事业单位治理机制的体系构建形成障碍。

摘自《复旦教育论坛》 2021年第1期 张海鹏


合理回报与利润的区别需要重新认识

认真审视合理回报和利润的区别。不少研究者将“是否获得合理回报”作为营利性民办教育的区别标准之一,认为合理回报和利润有着本质不同,似乎利润就是资本剥削和贪婪的代表词,令人憎恶。这种刻板的“利润”印象,值得我们深入反省。利润难道与教育是水火不相容的两极吗?答案恐非如此。如《牛津英语词典》指出“利润”这个词的词义代表的确实都是些正面意义。作名词用时,这些词被描述为:前进、发展、效益、好处、益处、福利;作动词用时,被定义为:取得进步、前进、向前、提高、繁荣、增长。利润,或称作办学结余,是一个学校办学效益和资产运行效率的一个检测指标。任何学校都可能存在办学结余,也可能存在办学亏损。相对而言,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盈利能力可能要强于非营利民办学校。

摘自《大学教育》2014 年 李文章

四类国际捐资办学的私立高校

在国际上,质量高的私立学校多数是捐资办学的。按照办学目的和受益对象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普惠性的非营利性私立高校。例如美国的哈佛、斯坦福大学,英国的牛津、剑桥大学等,不以营利为目的,将办学结余都用于学校发展,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是典型的非营利性私立高校。这类高校无论质量还是数量都占优势,代表了私立高校的发展方向和最高水准。此外,这类高校还具备由于文化环境不同容易被忽略的条件,即具有高度的公共性、普惠性,是为国家和全社会培养人才,而不是服务于特定人群。

二是服务于企业利益的非营利性私立高校。许多国际大型企业都出资举办私立大学,例如美国的卡耐基、日本的松下等,且很多是非营利性的。这类高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办学目的是为本企业培养和遴选优秀人才。他们在课程设置上宣扬本企业文化,吸引优秀的毕业生进入企业。有的甚至不收学费,而是与学生订立契约,学生毕业后成为企业员工。这类高校虽然是非营利性的,但是他们的利益诉求并不完全符合国家和公众的全体利益,首先满足的是相关企业的需要。

三是服务于宗教利益的非营利性私立高校。世界上最早的一批大学中很多都是教会创办的。这类高校都不以营利为目的,很多不收取学费,甚至在免除学费的同时还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若比照办学结余的“非分配原则”,这类高校都可以划归为非营利性私立高校,但其办学目的是宣传宗教教义、培养教徒。

四是服务于政党利益的非营利性私立高校。在两党执政或多党执政的国家,持有不同政见的党派积极扶持私立高校的发展,甚至创建私立高校。这类高校以培养和吸引优秀人才加入本党派为办学目的,宣扬本党派的政见。其办学者客观上遵循了办学结余的“非分配原则”,没有追逐金钱,因此属于非营利性的私立高校。

摘自《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15 年第 4 期姬华蕾 张维平

 

中外民办高校管理体制对比

(一)美国非营利性私立高校的发展特点和管理现状

1. 公益性

在美国,非营利性私立高校中一直有宗教创办教育和富豪慈善家创办的传统。据统计宗教机构或个人创办的非营利高校占 62.02%, 如知名的哈佛大学、耶鲁大学、普林斯顿大学、达特茅斯学院等一批世界一流的非营利大学;富豪慈善家创办的仅占 9.14%,但也成就了世界一流非营利私立大学。这些慈善家不仅是大学创立的主要捐赠者,还是大学战略发展规划的直接参与者和制定者,促进了美国一流非营利私立大学的发展。

美国非营利私立高校的使命立意高远,格局和视野往往站在社会或人类发展利益的角度来表述。如哈佛大学的印章就是追求真理,其使命表述为在教学、学习、研究做出卓越贡献,培养各学科领域的改变世界的领导者。本科生院的使命是通过传播自由艺术和科学 教育,为社会培养公民和领导者。哥伦比亚大学的使命表述为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研究中心,为学生和研究者提供独特和杰出的环境,拓展、传播和保存知识。

2. 分类管理模式

美国政府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私立高校采用不同的监管方式。非营利性私立高校属于社会非营利组织,营利性私立高校属于企业。前者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学校法人,后者的财产所有权属于个人或企业。联邦政府、州政府与非营利高校不存在隶属关系、直接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各级政府在法律的范围内履行非营利高校的监管责任。对非营利高校的直接资助有研发经费、学生奖助学金等,间接资助是税收减免、低价提供土地等,其监管主要依赖第三方认证监管来保证办学质量和效益。营利性高校则受公司法和教育部门的双重监管。

3. 经费来源多样

美国非营利私立高校的主要经费来源包括学费、政府拨款、私人捐赠、奖助学金、科研拨款、捐赠收入、社会服务收入等。美国各级政府都对非营利高校予以职责范围内的支持。联邦政府资助比例最高,其直接资助有学生奖助学金支持、贷款支持、以及大学科学研究的研究支持;间接资助是根据美国税法第501(C)(3) 规定,非营利私立高校获得免税地位,学校的财产税、捐赠、科研成果服务等都可免税。各州政府也会为学生提供各类奖助学金以及免税和直接拨款支持以及发行免税债券。地方政府主要通过免征学校财产税、销售税等方式支持学校发展,仅免税一项为非营利私立高校提供了 9.39% 的运行经费。研发经费和合同研究经费占私立高校经费的 95.5%,其中知名的耶鲁大学、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以及麻省理工学院等获得的资金较为靠前。在 2010—2011 年度获得联邦政府科研经费前10 名中有 8 名是非营利私立高校。募集捐赠的筹款运动是几乎每个非营利私立高校的传统。据统计,2015 年度,美国非营利性私立高校教育经费总额中单社会捐赠一项就有 2506 亿美元,占全部教育经费的 12.48%。哈佛大学在发展的历史中开展了五次大规模的捐赠募集活动,2016 年获得社会捐赠收入达到 170 亿美元,是该校总收入的 35.7%。

(二)日韩非营利性私立高校的发展特点和管理现状

1. 日本非营利性私立高校发展特点和财务监管方式

第一,来自政府的资金支持。根据《私立学校振兴法》,日本政府为非营利私立高校提供资助,资助金额不能超过其办学运行经费的 50%,平均资助金额一般占全部学校运行经费的 10%,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普通资助,一种是特殊资助。普通资助是根据非营利私立 高校的教职员工生数量、学校教育教学基础设施情况,按照公平和公正原则乘以相关拨款系数,确定拨款金额。 

其次,为学校提供免税、补助金。一般补助主要是保证公平,特殊资助是鼓励高校特色发展,促进高校提升办学效益和质量,鼓励竞争。如非营利私立高校的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国际交流等。

2. 韩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特点

第一,多渠道的资助方式。韩国政府自 20 世纪 90年代以来,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补助其民办高校。在短短五年时间内,韩国政府对民办高校的资助经费就达到了学校运行经费的 10%。为平抑民办高校学费快速上涨,除了政府的拨款资助之外,还通过增加贷款、 奖助学金等形式资助非营利民办高校。2000—2005 年韩国私立高校奖助学金占到所有高校奖助学金总数的60%,使民办高校的学费收入从 1985 年的 82.3% 降到2002 年的 64.8%。第二,强有力的政策支持。韩国政府颁布《民办高校内外监管方案》要求非营利民办高校加强自我内部监督,为提高其财政透明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政府还委托第三部门的会计师联合会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以后年份拨款支持的依据。

(三)我国台湾省非营利性私立高校治理经验 

我国台湾省的《私立学校法》要求所有建立的私立高校都必须是非营利私立高校,强调私立高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举办人本着感恩社会、回报社会,捐资助学,不图任何经济收益和回报,学校的办学资金和财产全部归学校所有,用于办学事业,受到社会的一致赞同。《私立学校法》规定,私立学校依法可以获得捐赠奖励之外,还可以享受遗产捐赠以及其他捐赠的税收减免。同时政府应该给非营利私立高校予以补助,以便促进学校健全法制。政府对学校的拨款主要采取两种措施:一是竞争性拨款,激励学校按照政府预期的方向发展成为非营利私立高校,如 2004 年为防止私立高校的趋同化,其主管教育部门开始实施奖励大学卓越计划引导分类特色发展,2012 年有 31 所私立高校得到了资助;二是政府通过定期评估予以支持。2005 年台湾成立财团法人高等教育评估中心基金会,设立正式的机构对非营利私立高校进行评估,每隔3~4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奖励和拨款的依据

摘自《国际商务财会》2020年第12期 杨德岭, 楚英英


【相关事件】

那些被“卖”了的大学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民办高等教育公司赴港上市,港股市场上民办高等教育公司已近20家。通过上市后的持续兼并收购,这些公司旗下学校数量不断增加。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来,国内至少有10所高校被上市公司收购,其中至少有7所为独立学院。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港股市场上多家民办高教公司的规模得以迅速壮大,旗下学校众多,一些头部企业旗下的院校已超过20所。之后,宇华教育、民生教育、新高教集团等民办高教公司相继于2017年在港股上市。

建桥教育2020年初在港股上市,公司旗下运营有上海建桥学院。建桥教育投资者关系总监胡志鹏介绍,上市之后,公司品牌知名度得到了提升,有利于招生和宣传;另外,上市后学校能够及时掌握前沿政策信息,对于公司的发展非常有利;在公司治理以及与资本市场的沟通交流上,上市也起到了促进作用。最显而易见的变化是,建桥教育上市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学校二期、三期工程建设,增加了大量宿舍,扩大了学校招生规模。

近期,一些独立学院的转设动态中,也传出了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消息。

新华教育即将独立运营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2021年3月4日,安徽省教育厅发布公示,同意4所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普通本科学校报请省政府向教育部申报。其中,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或将转为中国新华教育全资控股的民办高校。

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举办者变更

2021年2月,教育部批准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举办者由“青岛农业大学、青岛海都集团有限公民生教育支付2.8亿元推动云南大学滇池学院转设司”变更为“青岛农业大学、青岛启迪海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9月,民生教育公布了一项关于云南大学滇池学院的转设公告。根据转设协议,滇池学院(转设后学院)向云南大学支付补偿款总计人民币2.8亿元。

此外,教育部近一年也发布了不少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的公示,包括独立学院和其他民办高校在内,陆续被民办高教公司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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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学费上浮

比如,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前身为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转设前的学费为21000元/年,转设后变为25000元/年;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前身为成都信息工程大学银杏酒店管理学院),2019年在四川招生学费为12000元/年,2020年学费变为15000元/年等。

独立招收研究生

2020年3月25日,国内民办高等教育集团中国新华教育发布2019全年财务业绩报告称:截至2019年12月31日,新华教育共新增本专科专业共14个,并于2019年11月获批“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三年建设期内可与相关高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建设期间满通过验收后,可独立招收硕士研究生。截至目前,新华教育投资经营的高等学校包括:安徽新华学院、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等。

失去“名校光环”独立学院能被资本选中,比起那些陷入“生死局”的独立学院来说,是幸运的。此外,独立后的民办高校,还面临着政策变动、公立高校的竞争、企业盈亏的影响等挑战。

本文为微信公众号“软科”原创内容综合整理自:凤凰网财经、新浪财经、证券时报网、亿欧、教育部、各省教育厅、各高校官网官微等




最大的一笔出售交易

一些举办者将民办高校出售或转手,从民办高等教育抽身,获得不菲的收益。仅2019年7月,就有5所民办高校被出售,共涉金额43.8亿。多所民办高校的出售价超过了10亿,其中,山东某高校以14.92亿出售了90%的收益权,被称为民办高等教育并购史上最大的一笔单体交易。

上市

近年来,上市民办高校的数量增加很快,在各股市捆绑上市的民办高校已有50多所,涉及20多个省份。其中,四川省捆绑上市的民办高校最多,其次为河南省和广东省;某集团曾经创下了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以30多亿元收购6所民办高校的记录。

摘自《高等教育研究》2020年第3期 别敦荣,石

 

尴尬:无人选择营利性 

在浙江省温州实验区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中,前后两批试点学校共400多所,其中约100所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但绝大多数为培训机构,学前和中小学只有20所。如果分类管理的最终结果是所有民办学校都选择成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而其实际依然存在经济利益诉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层面的分类管理就很有可能沦为一纸空谈。

摘自《教育评论》2019年第2期 陈 放

 

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的重要内容是对民办教育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只能选择成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摘自《中国教育学刊》 2017. 03王一涛 徐绪卿 宋斌

 

丑闻:捞到学费就跑掉

1984 年教育部在报请国务院“颁发《关于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和中等专业学校试行条例》的请示”中提到,“有的流窜办学,一个人办三所‘大学’( 捞到学费就跑掉) ”; 1986 年天津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在《群众反映》上刊登“天津外贸学院薛立亚、张惠敏夫妇以办学为名大捞其钱”的材料。

摘自《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20 年第 1 期 徐绪卿 ,周朝成

 


 

《高职教育研究参考》(教学月刊)2021年第4期 总第121期

(2021年6月29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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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编:魏兆春 编辑:阮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