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强化内涵建设和特色发展,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充分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着力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强化岗位意识,明确能力导向,严格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院已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第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为教师职称系列(包括教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职称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遵循均衡配置、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主要依据:《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实验教师资格条件》、《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四章 评审机构
学院成立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下设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学科评议组,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小组。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
学院成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教师职称系列和实验技术人员职称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学院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职称〔2001〕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87号)的有关规定设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评审委员库和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两个子库组成,由院内外的同行专家中遴选组成,人数在30人以上,院外专家不少于20%。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由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的评审委员会以及专家库需调整其成员的,按原组建时的程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备案。
第九条 学科评议组
根据学院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学院设置三个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学科评议组:理工学科评议组(计算机、电子信息工程、机械工程、控制工程、管理工程、土建、数学),文体艺学科评议组(经济管理、中文、英语、传媒艺术、教育、体育),思想政治教育与教育管理研究学科评议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马克思主义公共课、教育管理研究),并据此组建学科评议组专家库。学科评议组成员由相应学科专家组成,其中院外专家不少于20%,每个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人数在10人以上。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个人申报
符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教职工,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请,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等相关表格,并提交相应支撑材料。
第十一条 材料初审及民主测评
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对本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任现职以来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专业能力、业务水平、教学质量、工作业绩,以及学年考核等进行综合评价,进行初审。
各单位对个人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并召开由单位领导和教职工代表参加的民主测评会。申报人员在本单位公开述职,介绍任现职以来的个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等。通过听取申报人的述职报告、考察其工作业绩、查看申报材料,对申报人是否符合拟申报资格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测评人数不少于15人(少于15人的单位需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赞成人数超过半数方可向学院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
由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教育科学研究所等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和政策规定,对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1.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审核各类科研项目、专利、成果、论文、论著等相关内容。
2.教务处负责审核任现职以来完成教学工作情况及教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活动等与教学相关的内容。
3.组织人事处负责基本条件审查,论文、论著同行专家鉴定。同行鉴定意见作为各级评审组织开展评审的重要依据。
学院对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以及申报人填写的《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实名向学院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小组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据和书面材料。经核实后,提请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三条 论文、论著同行专家鉴定
组织人事处根据要求对通过资格审查人员统一组织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工作,同行鉴定意见作为开展评审的重要依据。自行递送的鉴定结果不予采用。具体要求如下:
1.递送同行专家鉴定的论文、论著,第一作者均须为申报人员本人。
2.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3篇(部)代表作送院外3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同行专家鉴定。
3.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2篇(部)代表作送院外2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同行专家鉴定。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同行专家鉴定结论有一个为“基本达到”或“未达到”的,不再提交学院学科评议组评审。
第十四条 学科评议组评议
根据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情况,组建相应的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根据有关文件和政策规定,负责对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评议。评议中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掌握条件,保证质量,严肃公正,不徇私情。
1.评议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科评议组成员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评议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科评议组成员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正高级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每个学科评议组不得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成员从相应学科评议组专家库中抽取。
2.学科评议组在组长主持下进行评议工作。组长的职责是: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掌握标准,统一认识;听取申报人述职、答辩;审查被评议人的评审材料,开展评议工作;主持投票表决,宣布表决结果;负责向评委会汇报本组评议工作情况和评议结果。
3.学科评议组专家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进行审查,并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和单位推荐意见,形成意见书,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
4.学科评议组专家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进行审查和评议。申报人员须进行评议会现场汇报,并接受评审委员的提问和答辩,以便深入了解申报人员的专业知识、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学科建设与专业发展思路等,以便全面客观地对申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做出评价。学科评议组专家根据申报人员的答辩情况和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结果,结合单位推荐意见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参加评议专家人数二分之一的,方可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5.学科评议组的评议工作由学院职称评审监督小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
召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议,对申报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最终评定。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3人,其中,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
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和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对申报对象送评材料和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审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的执行委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审议过程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除执行委员及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
第十六条 公布结果及上报备案
评审结果公示。学院对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申报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学院职称评审监督小组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据。经核实后,提请评审委员会复议,并向当事人反馈复议结果。
评审结果公布。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正式发文对相应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进行公布。
评审结果报备。评审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由学院组织人事处将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由纪检、教代会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职称评审监督小组,负责受理投诉和申诉。主要职责是:贯彻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保证评审工作有序进行;接收评审工作中的来信来访,提出调查意见,报学院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学院有关规定,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学科评议组成员在遇到本人或者与其有亲属关系的,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时,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全程保密。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如有违反保密制度、干扰评审工作正常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如有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取得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