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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请假须经学院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
第二条 新生因参军入伍或生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不用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参军入伍
须于入学报到日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材料提交(或寄达)学院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收齐材料后统一报教务处给予办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3)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4)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院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须粘贴本人照片,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
2.因病
须于入学报到日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材料提交(或寄达)学院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收齐材料后统一报教务处给予办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新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须学生及家长亲笔签名);
(2)身份证复印件;
(3)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4)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可退回)。
第三条 若保留入学资格申请材料在入学报到日仍准备不齐全者,请先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期限从入学报到日计起不超过两周,拟请假时间超过学院规定期限者,须提供当地征兵办有关证明。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及时提交(或寄达)学院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收齐材料后统一报教务处给予办理。
第四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时间内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其中每学年秋季开学时,学生须凭当年应缴费用收据和学生证方能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具有连续性,不得中断,从入学第一学期开始,直到完成学业前最后一个学期为止。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开学两周内未缴纳学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者,不予注册。
第二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自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起开始考勤。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按时参加学院规定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返校者,均以旷课论。旷课时数按实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时的学生,按《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九条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的批准权限
1.病假
学生请病假须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向辅导员履行请假手续。病假超过十天者应报系和学生处备案。
2.事假
学生一般不允许请事假,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在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核,系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的,由辅导员审核、系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
3.凡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一学期的三分之一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4.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辅导员销假。需要续假时,按连续请假的相应手续进行办理。续假批准与否,应及时回复学生。
5.越权批准的假期一律无效。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参加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并通过规定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作为升级、退学、毕业、结业或肄业等的依据, 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形式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
1.课程考核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并综合考虑平时成绩。平时成绩由上课出勤率、作业、实验、课堂讨论、提问、测验和期中考试等组成。平时成绩的计算方法及其所占总成绩的比例由任课教师在课程开始时向学生宣布,并向课程开设系备案。
2.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
3.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和要求,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通过、不通过)记分。
4.其他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成绩的评定,可根据其特点、要求和考核方式等的不同,采用五级制或二级制记分,必要时附有评语。
5.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9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为不及格。
第十五条 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者,可予以一次补考。部分实训课程和所有公共选修课程不安排补考,须重修或重选。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最后一学期课程的补考,安排在毕业前一个月内进行。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综合实践课、专业选修课补考日程由所在系安排,公共基础课考核日程由教务处会同开课部门安排。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补考:
1.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累计缺课(含病假和事假等)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
2.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二分之一以上者;
3.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实验未达到要求者。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一周办理停考手续,办理完成后向学生送达停考通知书。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按规定办理缓考申请,经系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的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补考不能申请缓考,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补考,视为自动放弃补考。凡无故缺考或申请缓考未准而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成绩表上注明“缺考”字样,并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九条 凡考试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成绩表上注明“违纪”字样;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成绩表上注明“作弊”字样,并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一条 课程重修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程必须重修:
(1)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缺考者;
(3)考试作弊者或考试违纪未获补考机会者;
(4)因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述情况而不得参加考试者;
(5)各种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
2.重修的学生必须事先办理重修手续。
3.根据课程性质及重修学生人数,重修分为跟班重修和开班重修两种形式。跟班重修时,确因重修课程与其他正常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同意,可以不参加听课,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践环节,方可直接参加重修课程的考试。对重修人数较多的上一学期的课程,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一个月后组织开设重修班。
第二十二条 考试试卷一般不予查阅。如学生确有充分理由认为考核成绩与本人实际情况差距甚大,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负责查阅,并将查阅结果告知学生。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基本原则
三年全日制并完成第一学期在校学习的在籍学生,就读期间仅限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合格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业学习者;
2.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3.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专业发展情况,征得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4.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特长,可以申请转入特长相关专业;
5.休学期间创业,复学后可申请转入创业相关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第4款情况实现转专业的前提是申请转入专业必须是同一招生类型的专业,且转入专业的容量许可。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的毕业专业为后转入专业。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申请程序
1.学生要求转专业,须在第一学期结束前四周内向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递交书面申请,陈述清楚转专业理由,经家长签字,并出具相关证明;
2.教学单位在第一学期结束前二周内对转专业学生的申请审核完毕,转出系领导签署意见,转入系领导审核同意,并将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交教务处复审。教务处核实有关事实后给出明确的意见,并落实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按如下办法处理:
1.已修课程:对在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修课程要求高于或等于新专业相应课程要求的,学分予以认可,已获得的学分与成绩可以直接记入现专业的成绩表。若已修的课程与现专业的课程要求不同或相关度不大,则所获得的学分和成绩可作为公共选修课程记入现专业成绩表;
2.未修课程:对照新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对未修的课程必须重新学习,由转入系酌情安排补修;
3.多修课程:对照新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对多于转入专业要求课程的学分,可作为公共选修课学分,若计入后超出公共选修课总学分,以培养方案公共选修课总学分认定;
4.收费标准:转入新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1.毕业前一年的;
2.以面向社会人员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3.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专业约定的;
4.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得互转;
5.由外校申请转入我院者;
6.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予转学。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认可,可申请转学。转学须经两校同意,手续按如下办法办理:
1.学生按要求填写《转学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领导批准;
2.本省范围内转学的,经公示后,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跨省转学的,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并由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4.转入学院必须是同层次同性质的学院。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由外校申请转入我院者;
3.应予退学的;
4.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四周内办理。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后提出的转专业申请不予受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的基本学制为三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不论因何种原因(除参军外),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伤、病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办理休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学期内不论因何原因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办理休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休学:
1.因应征入伍须中途休学的;
2.因自费出国须中途休学的;
3.因创业原因须中途休学的;
4.因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学习须中途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经系领导审批后可延长休学期限,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时间与在校就读时间之和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学生因应征入伍休学的,学院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且最长修业年限中扣除入伍时间。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院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九条 复学
1.学生休学期满前30天,应向学院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2.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若因原专业调整或停办,可转入本院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在未办理复学手续以前,不得擅自到校上课或参加考试。否则,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
第六章 退学与试读
第四十一条 退学
1.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1)除参军外,不论因何种原因,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等)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上述规定予以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2.按上述(1)-(5)规定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须由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本人申请退学的,必须有家长明确签署同意的意见。由系领导签署意见,相关部门审核,经学院领导审批后办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或其家长,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在15天后仍无法送达的,则在校内进行公告,公告经过10天即视为送达。
3.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本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4.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根据规定按下列办法处理:
(1)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期满)或申诉维持原退学决定后10天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学院为退学学生出具退学证明。
5.退学的学生,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教务处通知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并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四十二条 试读
1.应予以退学的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试读:
(1)休学期满,无故逾期30天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非因身体健康原因不合格的;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或超过60学时的;
2.对应予退学但符合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况的学生,学院在出具退学决定书之前将先行告知。
3.对接到退学告知的学生,若对问题已有较深刻认识,确有悔改之意,且申请试读,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经辅导员、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试读手续;申请试读的学生若成绩符合要求,可以随原班级试读。
4.试读学生必须遵守《学生手册》的一切规定。
5.试读期一般为一年;试读期满后如请求继续在校学习,必须由试读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辅导员、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决定是否准予继续在校学习或退学;未提出继续在校学习书面申请,被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毕业
1.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取得专业要求的职业技能证书,各种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2.学生毕业时,学院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出全面鉴定。
第四十四条 结业
1.学生在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可作结业处理,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2.结业者可在自入学之日起不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向学院申请参加不及格课程的学习和完成各类教育教学环节,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安排。
3.结业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各类教育教学环节)和学分后,可向学院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日期为准。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学院不再予以换发证书。
第四十五条 肄业
对在校学习期间因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述情况而退学者,凡学习年限满一年以上者且不及格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分数累计大于12(含12)学分的,学院发给其相应学习年限的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