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企合作管理工作,推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制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必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融合发展道路;坚持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坚持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
第三条 校企合作应贯彻互利共赢原则,围绕学院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践教学、教学评价、科技研发、技术服务、顶岗实习、就业等与企业开展深层次合作,增强学院办学活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章 合作签约
第四条 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均应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经专业系与合作方协商无异议后,交由教务处提交学院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定,重大项目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
第五条 合作协议由分管院领导与合作企业法人代表或指定的分管领导签字。
第三章 合作方式与内容
第六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方式与内容包括:
1.校企合作进行专业建设和课程、教材开发;
2.校企共建校内外实训、实习、生产基地以及职工培训基地;
3.学生顶岗实习;
4.实行“订单培养”;
5.开展产学研合作,联合进行技术开发和推广;
6.教师、企业技术人员相互兼职、兼课等。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校企合作管理工作实行院系两级负责制。
第八条 学院教务处作为职能部门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1.统筹规划全院校企合作工作,提出校企合作指导意见和建议;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3.协助分管院领导做好校企合作协议的签订;
4.对全院校企合作管理工作进行协调保障、检查监督和宏观指导,总结并推广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5.做好校企合作有关资料的归档。
第九条 专业系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1.考察和选定校企合作单位,提出合作方案供学院决策;
2.签约意向、协议内容的沟通和先期工作;
3.校企合作管理工作年度计划的拟定和年度总结;
4.校企合作管理工作责任人的落实;
5.校企合作管理相关事宜;
6.与合作企业共商并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践教学、教学评价、科技研发、技术服务、顶岗实习、学生就业等建设计划,探索推进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
7.与合作企业协商解决校企合作管理的实际问题;
8. 做好校企合作有关资料收集、整理、上报。
第五章 管理与评价
第十条 各专业系按照管理职责应加强校企合作的日常管理以及与合作企业的沟通交流,每个合作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系,定期召开校企合作例会,协调解决校企合作中的问题;及时上报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学院教务处按照管理职责应加强全院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保障、指导和检查,强化制度管理;加强对校企合作的工作指导和典型经验推广。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应明确协议书所涉及固定资产权属,分别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并由校企双方共同指定固定资产管理员。属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或书面承诺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学院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捐赠手续入账。合作项目终止,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专业系、合作企业按清单清点合作项目所涉所有固定资产,权属明确的固定资产由双方依约定(或者依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各自收回,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扣留、侵占对方资产;权属不明确的,校企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项目中经费的管理,按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校企双方均享有署名权,知识产权归属依合作协议约定,未约定的,由校企双方共同享有。学院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收益的,依合作协议进行分配,但不得违反学院财务规定。
第十五条 学院每年对校企合作工作进行考核总结。
第六章 协议终止或解除
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协议期满,可以根据双方意向继续签约实施或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校企合作协议应予解除:
1.出现严重违背合作协议情况;
2.因各种因素不能继续承担合作事宜;
3.经检查评估,认为不宜再进行合作。
第十八条 校企合作协议的解除或终止由专业系提出建议,报学院做出决定,书面通知原合作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