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

考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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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考生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按时进入考场,并按指定座位和规定要求入座。入座后,将证件置于考位的右上角,待监考人员检查。

第二条  考生只准携带所允许的物品,未经允许而携带的物品一律集中放在指定位置。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关闭所携带的通讯设备,由监考人员指定地点集中存放。

第四条  考生入座后,应对考位四周进行检查,清除一切不应有之物。

第五条  开考后,考生应先在试卷指定的位置, 正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学号、班级等。凡漏填、错填、字迹不清而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视为无效试卷,成绩按零分计。

第六条  迟到考生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该次考试按缺考处理。开考后30分钟之内不得交卷,否则该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补考。

第七条  考生应提前做好考前准备。考试时,考生不得随意进出考场。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时,考生应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在开考后30分钟之内不得离开考场。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再进场续考。

第八条  考试时,不得使用通讯设备和带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考试课程需要使用计算工具,在试卷送审的同时报教务处备案。计算工具不得擅自相互借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借用计算工具时,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由监考人员进行传递。

第九条  当对试题有疑问时,考生应举手示意,经同意后可向监考人员小声发问,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考生之间不得相互询问。

第十条  考试规定时间终了,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按要求将试卷放在考位上,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向监考人员提问,不得翻阅他人试卷,不得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议论及高声喧哗。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违纪处理:

1.携带未经允许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4.故意扰乱考场秩序;

5.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6.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考试作弊的行为或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纸条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电子设备储存或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6.将已交试卷取回涂改的;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0.提供条件帮他人作弊的;

1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2.其它经认定的作弊行为。

第十三条  对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

1.监考人员发现考场有考试违纪行为或考试作弊行为的,应在《监考记录》中记载并签署监考人员姓名,考试结束后立即向教务处如实反映情况;

2.教务处根据《监考记录》、监考人员提供的情况和意见,以及当事考生关于事情发生经过的书面说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做出考生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事实认定,并将上述材料和事实认定移交学生处。

第十四条  对考试违纪者和考试作弊者的处理

1.监考人员发现考生在考场有考试违纪行为和考试作弊行为的,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并要求考生当场写出事情发生经过;

2.辅导员应做好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学生的思想工作,并责其做出书面检查;

3.凡考试违纪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在成绩表上注明“违纪”字样;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给予补考机会;

4.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在成绩表上注明“作弊”字样,并不得参加补考,课程必须重修;

5.凡考试违纪者和考试作弊者,由学生处依据本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凡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统一考试,考场要求与纪律以其公布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