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有关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以书面申请的形式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请假须经学院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本院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注册后,由教务处在其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未加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者,不予注册。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开学两周内未缴纳学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者,不予注册。
第二章 考勤与请假
第六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自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起开始考勤。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按时参加学院规定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凡因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返校者,均以旷课论。旷课时数按实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时的学生,按本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学生请假的批准权限
1.病假
学生请病假须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向辅导员履行请假手续。病假超过10天者应报系和学生处备案。
2.事假
学生一般不允许请事假,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在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核,系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的,由辅导员审核、系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
3.凡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一学期的三分之一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4.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辅导员销假。需要续假时,按连续请假的相应手续进行办理。续假批准与否,应及时回复学生。
5.越权批准的假期一律无效。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教学计划要求修读课程和其他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并参加规定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作为升级、退学、毕业、结业或肄业等的依据,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的课程,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第十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
1.课程考核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并综合考虑平时成绩。平时成绩由上课出勤率、作业、实验、课堂讨论、提问、测验和期中考试等组成。平时成绩的计算方法及其所占总成绩的比例由任课教师在课程开始时向学生宣布。
2.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
3.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和要求,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 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通过”、“不通过”记分。
4.其他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成绩的评定,可根据其特点、要求和考核方式等的不同,采用五级分制或“通过”、“不通过”记分,必要时附有评语。
5.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9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为不及格。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者,可予以一次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的一周内进行。最后一学期课程的补考,安排在毕业前一个月内进行。补考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公共选修课程不安排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以不及格处理,并不得参加补考:
1.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或累计缺课(含病假和事假等)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三分之—以上者;
3.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实验未达到要求者。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一周向教务处提交不得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审核后,向学生下发书面停考通知书。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交相应的证明,并按规定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系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的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补考不能申请缓考,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补考,视为自动放弃补考。凡无故缺考或申请缓考未准而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成绩表上注明“缺考”字样,并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五条 凡考试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成绩表上注明“违纪”字样;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成绩表上注明“作弊”字样,并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七条 课程重修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程必须重修:
(1)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缺考者;
(3)考试作弊者或考试违纪未获补考机会者;
(4)因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述情况而不得参加考试者。
(5)各种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
2.公共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重选或重修。
3.重修的学生必须事先办理重修手续,由教务处安排重修形式和重修时间。每学期申请的重修课程不得超过15(含15)学分(不含公共选修课)。
4.根据重修学生的人数不同,重修分为跟班重修和单独开设重修班两种形式。跟班重修时,确因重修课程与其他正常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经本人书面申请、教务处同意,可以不参加听课,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践环节(若实践环节已取得成绩,可予以认可),方可直接参加重修课程的考试。对重修人数较多的上一学期的课程,由教务处于每学期第6周起组织开设重修班。
第十八条 考试试卷一般不予查阅。如学生确有充分理由认为考核成绩与本人实际情况差距甚大,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系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负责查阅,并将查阅结果告知学生。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若确有某种特殊原因或有充分理由,可以申请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一次(艺术类考生不允许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生要求转专业,须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字,转出系领导签署意见,转入系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课程学分及成绩的认定按如下办法处理:
1.若原专业教学计划中某一课程的学分和要求与现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相同或相近,则在原专业已获得的学分与成绩可以直接记入现专业的成绩表。
2.若在原专业已修的课程与现专业的课程要求不同或相关度不大,则所获得的学分和成绩可作为公共选修课程记入现专业成绩表。
3.对于因转专业而未取得现专业已开设课程学分的,学生需向教务处提出补修申请,教务处审核后,酌情安排补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予转学。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认可,可申请转学。转学须经两校同意,手续按如下办法办理:
1.学生按要求填写《转学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领导批准。
2.本省范围内转学的,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跨省转学的,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并由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4.转入学校必须是同层次同性质的学校。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应予退学的;
3.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年的一月份和六月份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的基本学制为3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不论因何种原因(除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外),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伤、病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办理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学期内不论因何原因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办理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休学:
1.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中途休学的;
2.因自费出国须中途休学的;
3.因创业原因须中途休学的;
4.因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学习须中途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因病休学,除履行上述审批手续外,须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次数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休学时间与在校就读时间之和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且最长修业年限中扣除应征入伍时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院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条 复学
1.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2.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若因原专业调整或停办,可转入本院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在未办理复学手续以前,不得擅自到校上课或参加考试。否则,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满后30天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降级与延期毕业
第三十三条 降级
1.学生因学习基础差,随班学习有困难者,可申请降级或降级转专业。
2.申请降级或降级转专业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辅导员和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施行。除一年级学生外,降级、降级转专业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初办理。
3.每学年初进行学籍审查时,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分数累计达该学年应修学分数2/3以上(含2/3)的,必须降级。
4.降级或降级转专业的学生,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可予以免修。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虽未达到必须降级标准,但亦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要求,须延期毕业,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七章 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五条 退学
1.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1)除参军外,不论因何种原因,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等)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上述规定予以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2.按上述规定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须由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本人申请退学的,必须由家长签署同意与否的明确意见。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或其家长,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在15天后仍无法送达的,则在校内进行公告,公告经过10天即视为送达。
3.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本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4.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根据规定按下列办法处理:
(1)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期满)或申诉维持原退学决定后10天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学院为退学学生出具退学证明。
5.退学的学生,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教务处通知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并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三十六条 试读
1.应予以退学的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试读:
(1)休学期满,无故逾期30天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非因身体健康原因不合格的;
(2)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3)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4)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或超过60学时的。
2.对应予退学但符合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况的学生,学院在出具退学决定书之前将先行告知。
3.对接到退学告知的学生,若对问题已有较深刻认识,确有悔改之意,且申请试读,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经辅导员、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试读手续;申请试读的学生若成绩符合要求,可以随原班级试读。
4.试读学生必须遵守《学生手册》的一切规定。
5.试读期一般为一年;试读期满后如请求继续在校学习,必须由试读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辅导员、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决定是否准予继续在校学习或退学;未提出继续在校学习书面申请,被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八章 选修、免修与辅修
第三十七条 选修
1.学生在学习期间除必须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程的学习外,还必须修读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的各类选修课程。
2.学生选修课程必须严肃、慎重,凡经教务处批准选修的课程,不得任意退选。
3.凡学生选定的选修课程,必须按时参加听课和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必须重新选读;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该课程以零分计。
4.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其成绩一律不予承认。
5.每学期公共选修课程的选修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逾期未办理选修手续者,不予补办。
第三十八条 免修
1.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方式,确已达到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者,允许申请免修该课程。
2.学生要求免修应在学期初注册时向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修课程考试申请单》并提交自学材料(包括笔记、必要的作业等),经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任课教师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试。政治理论课、公共选修课、体育课、各类教育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3.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免修该课程,并在成绩表上加注“免修”字样。
4.凡应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三十九条 辅修
1.鼓励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保证学好本专业(主修专业)的前提下,兼修其他专业(辅修专业)。辅修的专业应是跨大类专业。
2.学生可在完成第一学年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学习任务后,从第二学年起申请参加辅修专业的学习。申请辅修的学生需填写《辅修专业学习申请表》,经辅导员推荐,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根据辅修课程的学时数交纳辅修培养费。
3.经批准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应妥善安排落实修读计划。当主、辅修课程的授课时间相互冲突时,以主修课程为主,辅修课程允许学生通过自学,直接参加考核。
4.若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中某一课程的学分和要求高于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同一课程,则辅修专业的该课程可以免修;反之,若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某一课程的学分和要求高于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同一课程,则可以代替主修专业的该课程。
5.在辅修期间,若有1门(含1门)以上主修专业或辅修专业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则立即终止辅修专业的修读。对辅修专业课程已取得的学分,可根据具体情况,作为公共选修课程或主修专业的专业选修课程的学分。
6.辅修专业的课程考试与主修专业的课程考试冲突时,学生可以申请辅修专业课程考试的缓考。
7.学生修完辅修专业课程后,成绩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明书。该证明书表明该学生已掌握辅修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但不表明其已达到该专业的毕业要求。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在创建优良校风学风、诚信考试、文体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创建“文明宿舍”活动、遵章守纪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班级,按本院《优秀学生评定办法》、《先进班集体评定办法》和《奖学金评定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本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其本人档案。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毕业
1.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各类教育教学环节)和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2.学生毕业时,学院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出全面鉴定。
第四十四条 结业
1.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未能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要求,但不及格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分数累计小于12(含12)学分的,可申请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2.结业者可在自入学之日起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凭结业证书向学院申请参加不及格课程的学习和完成各类教育教学环节。申请时间为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在下一学期予以安排。
3.结业者自入学之日起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各类教育教学环节)和学分后,可向学院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日期填写。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学院不再予以换发证书。
第四十五条 肄业
对在校学习期间因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所述情况而退学者,凡学习年限满一年以上且不及格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分数累计大于12(含12)学分的,学院发给其相应学习年限的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书遗失者必须同时登报声明挂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制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