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

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优秀成果奖评定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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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投入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教社科〔2009〕1号)、《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发〔2009〕2号),结合学院实际,决定设立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优秀成果奖,并制定本评定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科研优秀成果,指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和科学技术领域取得的教育教学研究、学术研究、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成果的主要形式包括著作(含专著、工具书、译著等,教材、教辅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论文、研究报告(必须是受有关方委托进行的研究项目并被采用,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技术发明、专利、技术应用开发、教学仪器研发等。

第三条  在教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教科研优秀成果奖;个人申报者在其成果公开出版、发表、取得专利权,或已转让、投入应用,或向有关方提交研究咨询报告期间,应为学院在编人员。

第四条  教科研优秀成果奖每两年(逢单数年)评审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若干项。

第五条  教科研优秀成果奖的申报采取单位推荐申报形式。

第六条  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教科研优秀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科研成果项目,其持有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教科研优秀成果奖:

1.基础研究类成果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

2.应用研究类成果在解决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科技进步中的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或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院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被实践证明产生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或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及建设发展产生较显著效果;

3.普及类成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

4.已被授权专利的成果,专利实施后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专利。

5.往年推荐过的未授奖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推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教科研优秀成果奖:

1.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尚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3.往年推荐过的未授奖项目,在此后未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第九条 推荐教科研优秀成果奖的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填写《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成果奖申报推荐书》,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条  教科研优秀成果奖由学院教科研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初评;评委会由教育科学研究所在每次评选工作开始前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本人,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者本人所在单位是教科研优秀成果奖申报人的,不得作为评委会成员。

第十一条  评委会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委会的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对教科研优秀成果项目的评审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其参加的评审结果无效,评审委员会应当按要求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评委会按照规定的标准与程序进行论证评审;教科研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与奖励等级建议由评委会无记名投票产生,其中三等奖须有评委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二等奖须有评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一等奖须有评委会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各奖项均可空缺;评委会需对申报项目作出具体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评委会向学院提出获奖名单与奖励等级建议,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复议后,由教育科学研究所向全院公示获奖候选名单及其拟获奖等级。

第十五条  教科研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科学研究所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教育科学研究所应当自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及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教科研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与奖励等级建议经公示无异议,由学院行政批准授予教科研优秀成果奖。

第十七条  学院向获奖者颁发教科研优秀成果获奖证书和奖金;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八条  教科研优秀成果奖获奖情况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科研成果获奖的,由学院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处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通知或办法即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