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

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评定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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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投入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不断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1号)和《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苏政办发〔2007〕82号),决定设立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并制定本评定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主要包括:

1.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人才培养目标多样性要求,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在转换教育思想、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创新培养模式、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实践教学、保证培养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2.适应教育、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推进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在推动教学管理现代化,加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产学研合作、优质资源共享、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三条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每两年(逢双数年)评审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若干项。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审组织工作。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其持有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教学成果奖:

1.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具有先进教育理念,符合高职教育发展规律、高职学校办学规律和高职人才培养规律,在学院处于领先水平的成果。

2.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两年左右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

3.具有较大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学院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由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初评。评审委员会由教务处在每次评选工作开始前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本人,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是教学成果奖申报人的,该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标准与程序进行论证评审,提出获奖名单与奖励等级建议,报学院教学委员会审定并公示。

教学成果奖获奖名单与奖励等级建议由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产生。其中三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二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一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各奖项均可空缺。

第十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教务处应当自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及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获奖名单与奖励等级建议经公示无异议,并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复议后,由学院行政批准授予教学成果奖。

第十二条  评奖时间安排

1.评奖当年的10月上旬,由教务处下发通知并布置评奖具体事宜。

2.评奖当年的11月10日前,各报奖单位将《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成果汇总表》(附件1)、《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书》(附件2、3)、成果总结、具体教学成果(如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和附件材料送达教务处(推荐同一评奖等级者2人以上须排序)。

3.评奖当年的11月下旬,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无记名投票,确定学院教学成果获奖候选名单及其获奖等级,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三条  学院向获奖者颁发教学成果奖获奖证书和奖金。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获奖情况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获得教学成果一等奖的,由教务处择优向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对教学成果项目的评审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其参加的评审结果无效。评审委员会应当按要求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学院教学委员会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学院并责成有关单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处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意见》(院教字〔2003〕103号)以及其他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通知或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