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组织与实施大学生职业技能、专业知识竞赛,不断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职业技能、专业知识竞赛,包括院内外各级各类大学生职业技能、专业知识竞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不包括纳入培养计划的职业技能证书考试。
第四条 参加院外职业技能、专业知识竞赛的申报与审批
1.组织学生参加院外职业技能、专业知识竞赛,应当本着有利于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利于提高大学生专业知识水平的基本原则,积极参与、量力而行,审慎选择较高水平和规格的竞赛项目,并详尽了解竞赛主办方的资质、社会信誉度和竞赛项目的影响力等。
2.凡组织学生参加院外职业技能、专业知识竞赛,组织或承办单位事先均应向教务处提交《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职业技能、专业知识竞赛申报表》,并附上竞赛主办方的有关通知、文件等,由教务处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向主办方报名。
第五条 组织院内职业技能、专业知识竞赛的申报与审批
1.组织院内职业技能、专业知识竞赛,原则上应在2011年4月7日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我院院级学生竞赛项目的通知》规定范围内确定竞赛项目(不含非职业技能、非专业知识竞赛)。
2.组织学生参加院内职业技能、专业知识竞赛项目,组织或承办单位应在赛前1个月向教务处提交《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职业技能、专业知识竞赛申报表》,由教务处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
1.竞赛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实施。
2.教务处负责竞赛活动的申请受理、协调、保障、检查等;竞赛申请单位负责竞赛活动选手报名、赛前培训、组织赴赛等;各系按照竞赛组织或承办单位要求,负责本系参赛选手的报名、管理等事宜。
第七条 经费
1. 凡经批准的院外竞赛项目,所需经费由教务处从专项经费中列支,按财务制度规定报销。
2.经费由竞赛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按竞赛项目专款专用,不得超支。
3.经费使用的结构要合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参赛报名费;(2)差旅费;(3)资料购置费、文印费;(4)其它与学生竞赛训练工作密切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 激励政策
1.负责竞赛指导或培训教师的工作量按《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下发教师工作量管理及计算办法的通知》(院人字〔2010〕11号)执行。
2.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专业知识竞赛取得的成果,可申报各级教学成果奖。
3. 学生经院或系选派参加有组织、有实施计划的院内外各类职业技能、专业知识竞赛培训班并参加竞赛,可申请免修1门任选公共选修课程,该课程成绩为“免修”,根据培训班实施课时计1或2学分。申请免修公共选修课在每学年初统一办理,学生须提交《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免修申报表》。
4.学生在职业技能、专业知识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可按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获评荣誉称号及奖学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规定即行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