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任课资格的审核工作,保证首开课(新开课)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首开课是指院内从未开设过的课程;新开课是指教师本人第一次开设的课程。
第三条 首开课与新开课教师应具有与该课程内容相关的实际工作经验、学习培训经历或教学经历。
第四条 首开课(新开课)教师在申请开课之前,必须认真研究相应专业的培养计划,明确该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要求、课程内容以及教学对象的实际,熟悉指定的教材和相关参考书或资料,根据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至少完成整门课程教案的二分之一,熟悉必要的实验(实训、实习)及上机操作,填写符合教学基本要求的教学日历。
第五条 教师开课前须填写《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教师首开课(新开课)资格申请审核表》报该课程归属系(部),按照该课程归属系(部)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进行试讲。试讲时间须报教务处。
第六条 首开课(新开课)资格申请经该课程归属系(部)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审核批准以及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讲授该门课程。
第七条 系(部)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将首开课(新开课)教师名单报教务处,并随时检查其教学效果。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在编教师、外聘兼职教师以及兼课教师。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规定精神不符的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