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规范教学和教学管理,是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推动教风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为促进我院教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修订本规范。
第二条 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恪尽职守、严谨笃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乐于奉献,认真传授知识和技能,并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第三条 教师应服从教学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主动参与各项教学活动,注重教学研究,努力探索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规律、模式和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四条 教学任务分配以教务处和开课系(部)下达的《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任务通知书》为准。
第二章 培养计划
第五条 培养计划是指导和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由学院教学委员会提出制订(修订)原则意见。各系(部)据此会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调研、论证和制订(修订),并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定、院领导审批,由教务处统一编印后实施。
第六条 教务处和各系(部)必须严格执行培养计划,并接受学院的指导监督。
第三章 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与教学日历
第七条 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是选编教材、制订授课计划、组织课程教学、实施教学检查和课程评估的基础和依据,是指导教学的纲领性、权威性文件。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均应制定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应按专业汇编成册,归入教学档案,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教材的选用或编写,由任课教师提出意见和建议,经专业教研组长和系(部)分管教材工作的领导审定。选用或编写教材,应符合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规定,并执行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规定。教师个人不得自行选定、编写或随意更换教材。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课时,在开课前一周撰写完成《正德职业技术学院课程教学日历》一式3份,经系(部)负责教学的领导批准后执行。教师个人不得变更教学日历。教学日历应归入教学档案,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备课与课前准备
第十条 教师必须取得课程任课资格后方能从事相关课程教学。课程任课资格按课程逐门申请,逐门认定。申请者需填写《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教师首开课(新开课)资格申请审核表》。对任课资格的审核由课程归属系(部)实施,并经教务处备案。系(部)听课小组应听取申请者的课程试讲并提出评价意见。行政人员、辅导员申请兼职承担课程教学任务,除上述程序外,还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深入钻研教材,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和制作课件。首开课(新开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至少完成该课程一半教案的撰写,以备检查。教师讲授重复课程时,要认真总结以往授课的经验教训,并结合行业现状、发展趋势以及涉及本课程知识领域的最新成果和研究动向,完善教案和课件等。同一门课程若有2名(含)以上教师讲授时,应采用集体备课和课程研讨等形式,集思广益,并统一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进度和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 教师授课前必须对教学环境、电教设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工具材料等进行逐一检查,确保教学的顺利进行。凡实验实训等操作性较强的教学活动,教师应事先做好相关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并在授课前进行试做,保证安全、正确和熟练使用。
第十三条 系(部)或专业教研组应定期组织教师进行教研活动,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记录,并归入教学档案。
第五章 授 课
第十四条 教师授课或承担其它教学任务时,必须携带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案、课件、教学日历以及学生名册等必备的教学文件。
第十五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应提前5分钟进入教学场所,着装整洁得体,精神状态饱满,不早退、不拖堂。
第十六条 教师授课要使用普通话;授课要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富有启发性;板书文字要符合规范;教学课件要内容充实,操作简单,界面美观,应用方便;强化教学互动。
第十七条 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请人代课,应提前填写《正德职业技术学院调(停、代)课申请表》,经系(部)分管教学的领导签字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教师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手续时,原则上应提前12小时报告系(部)分管教学的领导,事后到教务处登记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停、代课。
第十八条 教师授课时应重视学生的考勤情况,加强课堂管理,严肃课堂纪律,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
第十九条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进行教学总结,撰写课程小结。课程小结内容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课堂组织与调控情况、教改情况、学生学习情况和效果分析、考核评分方法及成绩分析、教改建议等。课程小结须归入教学档案。
第六章 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二十条 教师任课期间应适时安排课外辅导答疑,一般每周不少于一次,考试前一般安排不少于2学时的辅导答疑时间。辅导答疑除解答学生疑问外,还应了解学生对课程教学组织和实施的意见。考前答疑不得变相泄漏考试内容。答疑时间和地点须在教学日历说明。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进度,给学生布置适量的课内外作业。作业原则上须全部批改,如学生数量和作业量偏大,可抽查或批改部分作业。批改作业应有简单评语、注明成绩和批阅时间,并计入学生平时成绩。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适当安排习题课和讨论课,以帮助学生巩固和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习题课和讨论课讨论应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着重锻炼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表达能力。
第七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三条 实践教学是提高学生职业能力、职业素养,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在高职教育中尤其占有重要地位。实践教学主要包括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含综合性练习)、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践等。
第二十四条 同一门课程内与理论教学穿插进行的实践教学,一般安排2—4学时为一单元,与理论教学的作息时间同步;整周实训的作息时间参照学院作息时间执行。整周实训期间,教师每个工作日实际指导实训时间不应少于3小时,其他时间用于实训管理等工作。校外实践教学,应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时间。
第二十五条 组织实践教学,必须按专业培养计划制订相应实施计划或方案,提供有关配套资料,报系(部)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实验实训课还应编纂实验(实训)指导书。教师必须严格执行相应实施计划或方案。
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对新开实验实训项目要进行试做,并记录试做中出现的问题,留存试做记录。指导学生实验实训时,教师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人身安全,保护仪器设备,并科学合理配置各种实验资源,提高资源完好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指导教师应以科学态度指导学生的实验实训,并亲自示范,着力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和技能的能力。实验实训结束后,应按要求填写实验实训登记。要积极推进教学改革,结合实际进行实验实训项目开发,使实验逐步由验证型向应用型、创新型方向发展,使实训逐步向职场化方向发展。
第二十七条 在校外实训基地进行实训和实习,必须制订相应实施计划或方案,经系(部)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指导教师必须提前与实习单位联系,了解和熟悉情况,做好实习前各项准备工作。在不影响实习单位生产秩序的基础上,指导教师每个工作日必须对实习学生进行巡查和指导,严格考勤制度,确保学生人身安全。指导教师在实习结束时要做好考核工作,并撰写实习总结报告,经系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签字后交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进行课程设计(含综合性练习)教学,指导教师应提前做好选题、分题工作。题目类型、范围、深度和广度要符合课程设计或综合训练大纲的要求,课程设计为同一题目的学生人数要适宜,分工协作须明确。
第二十九条 确定实践教学环节师生比,应充分考虑教学环境(院内与院外)、安全条件、教学内容与要求、指导难度等因素。实践教学环节师生比由系(部)提出,教务处核准实施。
第三十条 实践教学结束后,教师应提交教学总结并归入教学档案。
第八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 培养计划中要求修读的课程和其它各种教育教学环节都必须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可采用笔试、口试、操作、开卷、闭卷等方式进行。每场考试标准时间一般为90分钟,要求超过或缩短标准时间,应事先报教务处备案。考试课程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一般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分制即通过、不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共基础课程和停课考试课程考核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统一组织实施;不停课考试课程考核由系(部)组织实施,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平时考查、单元性考试和期中考试等,原则上由任课教师课内自行安排。
第三十三条 停课考试前,教务处向全院发出关于考试工作的通知,对考试考务工作提出要求;会同各系(部)统一编制《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停课考试日程安排表》,规定考试的课程、班级、考试时间、考场等,发至各系(部),同时向全院学生公布;各系(部)据此安排落实监考人员并报教务处,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考人员;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考试安排。
第三十四条 考试前,各系(部)应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遵守考场规则教育,要求监考人员熟悉考场规则和监考职责。
第三十五条 停课考试期间应停止组织影响复习考试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前,须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填写《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停考审批表》,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作停考处理,经系(部)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教学内容和学时相同的课程分班教学时,须统一命题、统一考核、统一评分标准。任课教师多于一人时,必须采用流水阅卷。
第三十八条 有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应逐步建立试题库(试卷库),实行教考分离,流水阅卷;暂无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拟试题。试题一律拟A、B卷,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必须覆盖但不得超出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所规定的知识范围,难易程度适当,综合考虑学生成绩“正态分布”,保证“信度”、“效度”、“区分度”;应遵循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以能力考核为目的。
第三十九条 考试前2周,系(部)须向教务处提交试题(A、B卷)纸质稿和电子版、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及《正德职业技术学院试卷命题审批表》。试题A、B卷作为课程考核和补(备)考专用,由教务处审核确定试题。试卷确定后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由教务处统一印制、装订、传递、分发、保管。
第四十条 停课考试由系(部)负责安排监考人员,教务处负责委派主考、巡考人员,并编制公布《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停课考试监考安排表》。监考人员一经教务处确定,不得擅自调换或缺席;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的,须在考前一天填写《正德职业技术学院监考更换申请单》报教务处备案。每一考场须安排2(含)名以上监考人员。主考、巡考、监考人员必须恪守职责。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四十一条 课程考核结束,由课程归属系(部)组织阅卷评分工作。成绩经系(部)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签批确认,在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连同按要求装订成册的学生试卷一并报教务处。成绩提交后即载入学生学籍档案,不得随意更改。学生试卷由教务处归档,保存期为5年。
第四十二条 试卷一般不予查阅。如学生确有充分理由认为本人考核成绩与实际情况不符,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会同任课教师负责查阅,并将查阅结果告知学生;若成绩确实有误,由课程归属系(部)处理。
第九章 毕业实践与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践报告
第四十三条 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与毕业实践,是培养计划中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其目的在于加强学生职业岗位基本技能以及综合能力训练,培养学生分析和动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认真负责、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态度以及刻苦钻研、团结协作的职业素养。学生必须按照要求完成这一教学环节。
第四十四条 学生的毕业实践以及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践报告,须在教师指导下完成。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学生拟定毕业实践选题,理解选题的目的、任务、内容和要求;向学生下达《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实践任务书》,指导学生制订毕业实践工作计划,收集资料,做好实验准备等。
2.抓住毕业实践各个关键环节,定期对学生进行具体指导与检查,把握好学生毕业实践工作的进度与质量。
3.指导学生按照《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践报告撰写规范》要求正确撰写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践报告并认真审阅,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参加毕业实践报告答辩小组,做好本组学生毕业实践报告的评阅、答辩与成绩评定等工作。
5.答辩完成后,按规定将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践报告整理归档。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与毕业实践选题必须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与学生所学的知识相关,结合生产、管理、服务实际,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大力提倡应用型和创新型题目。题目应经指导教师审定并报系审核,跨专业合作选题须经系研究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十六条 倡导学生以不少于3人的团队协作形式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与毕业实践项目。团队项目须分别安排项目负责教师及其子课题指导教师。
第四十七条 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鼓励聘请校企合作单位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学生完成面向生产、管理、服务一线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 每位教师指导毕业生人数不宜过多,并须经系(部)分管教学领导批准。
第四十九条 毕业答辩前一周,学生应将毕业设计(论文)与毕业实践成果提交评阅人审阅,评阅人须给出评阅意见。
第五十条 毕业答辩由系答辩小组统一组织实施。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应根据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践报告的质量以及答辩情况,结合指导教师的评审意见及评分,对学生给出综合评定成绩和毕业实践工作评语。毕业实践的成绩采用记分加评语的办法,记分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优秀成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参加毕业实践学生总人数的15%(含);中等及以下成绩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含)。
第五十一条 学院从获优秀成绩的毕业设计(论文)与毕业实践成果中择优评选院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践成果,比例不超过各系毕业设计(论文)与毕业实践项目的3%(含)。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践报告由指导教师和答辩小组共同向系推荐,经系审核后向学院推荐,由学院审定后向全院公布。
第十章 教学档案
第五十二条 教学档案是在教学实践与教学研究过程中的重要教学资料,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由各系(部)和教务处共同承担,归档办法见《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教学工作基本规范》即行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