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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奖学金评定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9-21 点击: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院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凡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二条 奖学金类型

专项资助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

二等奖学金

三等奖学金

专业技能奖学金

特别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额度及比例

专项资助奖学金金额、名额不限;

特等奖学金金额为130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人数的0.1%;

一等奖学金金额为50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人数的0.5%;

二等奖学金金额为20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

三等奖学金金额为5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

专业技能奖学金金额500~20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人数的0.5%;

特别奖学金由校外团体、单位或个人设立,金额与比例由设立方确定。

第四条 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2.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单科成绩无不及格。

第五条 专项资助奖学金申请条件

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特殊专长,且符合学院确定的资助项目者。

第六条 特等奖学金申请条件

符合一等奖学金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当年度被省政府,国家部、委及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者;

2.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成绩突出,受到省政府,国家部、委及以上机关奖励者,或赢得社会广泛赞誉者;

3.在省及省级以上大学生各类竞赛中获个人、团体项目一等奖或成绩第一名者(竞赛项目由教务处认定)。

第七条 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综合素质高,思想道德评定优秀,勤奋学习,关心集体,考试

成绩排名在全专业的前2%(不足30人的专业按前5%),单科考试成绩均在75分以上(不含补考)者。

第八条 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综合素质较高,思想道德评定优良,勤奋学习,关心集体,考

试成绩排名在全专业的前3%(不足30人的专业按前10%),单科考试成绩均在70分以上(不含补考)者。

第九条 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综合素质较高,思想道德评定优良,勤奋学习,关心集体,考

试成绩排名在全专业的前10%,单科考试成绩均在65分以上(不含补考)者。

第十条 专业技能奖学金评定条件

专业能力突出,在省级及省级以上专业类竞赛中获奖者(竞赛项目由教务处认定)。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专项资助奖学金、特等奖学金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

系推荐,报院评审组评审;一、二、三等奖学金须经所在班、系推荐,报院评审审定;专业技能奖学金须经所在系推荐、教务处认定,报院评审组评审;以上各奖项须经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正式确定获奖者名单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发文公布,并由学院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成绩按学年度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序,其计算方法为:

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三条 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在每年九月份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各项奖学金不兼得,以最高额度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2023学年起实行,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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