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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9-21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纪律处分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学院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受理上述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领导召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学生对上述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包括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并应写明申诉人的姓名、学号及申诉时间。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经院长会议批准后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申诉的受理机关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或代理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或代理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各类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