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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11-2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保证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良性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财政部,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通过财政贴息贷款方式,帮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中主体性的资助方式。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共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形式,均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是指借款学生以个人信誉为保证,经介绍人和见证人推荐向银行申请贷款,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贷款的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院负责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协助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院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转账发放与抵减、核定与划拨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等事项。

第五条 各系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统一指导下,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咨询、申请,以及各类信息数据的采集、统计工作,监督学生贷款的使用,做好贷后学生的诚信教育以及逾期学生的催贷工作等。

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以及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3.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5.诚实守信,承诺按贷款合同规定进行还贷,承诺对本人的借款行为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

6.申请时能够提供金融机构所要求的各项材料。

第四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计息与额度

第八条 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均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实际贷款期限以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第九条 贷款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贷款计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本息及逾期罚息由学生本人全额支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提前还贷的,由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贷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如受到法律制裁、学院违纪处分,或因故未能如期毕业、延期在校的,不予贴息,由学生按照贷款合同要求偿付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按照当年度国家政策执行。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审批发放形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分次审批发放的形式。

第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办理与发放程序

1.每年5月份,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在校学生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办理贷款资格审查;江苏省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的相关要求执行;

2.每年7、8月份,学生携带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具的证明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申请贷款的材料到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签订合同、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

3.每年9月份,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的受理证明,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系统上确认后,学生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

4.每年11月份左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拨付采用“支付宝”方式办理。国家开发银行通过支付宝集中转款的方式将学生贷款分批转至学院账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根据学生实际欠费情况予以抵扣和发放。

第六章  贷款毕业确认、展期办理与偿还

第十五条 毕业确认。在毕业离校前,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需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中进行毕业确认,确认后由各系统一打印毕业确认书。贷款毕业生办理上述手续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展期。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本科学位且无力还款者,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其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获贷毕业生需要办理展期者,应与学生生源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办理贷款展期。

第十七条 贷款偿还。贷款学生毕业后应按照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按时足额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贷款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十八条 提前还贷。有条件的在校获贷学生或毕业生可以申请提前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提前还贷的具体操作规定以学生生源地贷款经办机构要求为准。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如转学、退学、开除学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记过以上处分者等,应主动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终止或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计划。在与贷款经办机构办妥上述手续后,凭经办机构开具的有效证明到学院办理离校手续。未与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贷款学生,学院一律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在休学或停学时需与贷款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合同变更手续,未办理合同变更手续者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等仍按照原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贷款合同确定后,在校期间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应在当年贷款发放之前或每学年末通过学院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贷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八章  贷款学生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贷款学生须履行以下义务:

1.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

2.主动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积极参加诚信教育活动;

3.努力学习,严格按规定使用贷款资金;

4.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5.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以前,无论因何种原因离开学院或变更工作单位,均应主动如实向经办银行通报最新工作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家庭住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如不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有权做出如下处理:

1.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

2.将违约者的违约行为载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3.将违约者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和违约行为提供给学院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金融机构有权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如不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学院、经办银行和全国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有权将违约者的名单在新闻媒体、校园网及全国高等学院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等网站公布。

第二十六条 贷款学生如恶意拖欠银行债务,致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经办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法追偿贷款,并追究学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因获贷毕业生违约致使经办银行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其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时偿还贷款的毕业生,学院有协助学院及经办银行催还贷款的义务;对违约的毕业生,学院及经办机构有权将违约毕业生的情况通报工作单位和学生家长,与其单位和家长共同催还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与要求,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贷款经办机构的具体通知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