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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 来源: | 日期: 2023-06-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车辆和驾驶人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校园道路交通实施管理。其他单位应积极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所属人员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驾驶员和机动车辆的管理,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接受公安交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进入校园的所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规定的道路包含学校所有行驶路面、桥梁、楼道及各类应急通道。

第二章 校园道路与交通设施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进行各类活动,不得在校园道路(包括人行道、天桥)上堆放物品、摆摊设点、搭建棚房、设立宣传牌、广告牌、标志牌、指示牌等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须报学校批准;施工单位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夜间施工作业应配置足够的光源照明,施工完毕应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清理施工垃圾,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各类车辆都有义务保护学校设置的标志标牌、隔离栏、标志线、减速带、升降横杆等交通设施,行人、各类车辆应按照交通设施的规定通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占用交通设施。

第八条 学校根据校园交通状况,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校园道路范围内设置各类车辆停放场所和停车泊位,设置标志标线,停车位不足时可实施临时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停放。

第九条 教学楼1号楼至食堂东侧道路、南北校区拟建通行天桥为学校划定的步行区域,禁止各类车辆进入,遇特殊情况时,经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十条遇有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恶劣天气、交通事故、大型活动等情况,根据统一安排,由保卫处负责实施包括行车路线、车辆停放、人员疏导等在内的校园临时交通安全管制;各单位举办活动,应落实专人负责活动安全和交通畅通。

第三章 行人出行管理

第十一条行人应在人行道上行走,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时应注意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再通行,禁止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抢穿。

第十二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坐卧、停留、嬉闹、打(踢)球,禁止使用滑板、轮滑等工具,禁止随意掷物、攀爬车辆及从事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应在监护人的照看下进入校园,以免发生意外。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辆严禁进入校园,可按指定校外区域有序停放。确须进校的保障车辆由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经保卫处审核后方可入校。相关部门需对申请车辆负责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辆行驶和停放管理

(一)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15 公里/小时。

(二)按行车道靠右行驶,禁止反道逆行。

(三)拐弯前应减速、瞭望并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通过视线不良的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

(四)禁止骑快车、相互追逐、曲折骑行。

(五)禁止扶肩并行、双手离把及做其他危险动作。

(六)禁止攀扶其他车辆行驶。

(七)严禁超长、超宽载物。

(八)禁止进入划定的步行区域,禁止在人行道、绿化地、广场、操场等处骑车。

(九)禁止违规室内充电。

(十)禁止骑车带人。

(十一)禁止未成年人在校园内骑车。

(十二)在车棚或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禁止乱停乱放。

第五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机动车辆(只限汽车)出入实施授权方式管理。公务车辆、教职工车辆、社会化保障车辆等均需要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出入管理

(一)学校在东大门与小北门设置车辆进出管理系统,经过授权的车辆由道闸系统自动识别出入。

(二)车辆进出校门,应主动停车,接受门卫各类查验、检查;未经批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携带大件物品出门的,应携带单位出具的相关离校证明。

(三)校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对确须进校的车辆,经门卫登记、审批后出入校园,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四)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上级有关部门公务车辆经审验后,可直接进入校园。

(五)学生不得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六)有特殊情况时,经保卫处批准后车辆方可进入校园或进入步行区域。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行驶和停放管理

(一)车辆进校后,应按交通标志标线、交通安全警示和规

定路线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20 公里/小时,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禁止超载、超速、超车、并行、鸣号,禁止擅闯禁区、逆向行驶、抛洒滴漏;车内人员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或做其他妨碍行车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车辆在主干道上、下客(货),驾驶员不得离开,不得靠边长时停留,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车辆在校园内发生故障需要停车修理时,应靠边停放,驾驶员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四)严禁无照人员在校内驾驶车辆,严禁在校内学车、试车、练车,严禁酒后驾车。

(五)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内,不得乱停乱放,不得跨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

(六)车辆本身及所载物品安全由车主本人负责。

第六章 交通事故和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交通事故处理

(一)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告保卫处;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协调相关单位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二)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保卫处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交通违章处理

(一)机动车辆在校园内第 1-2 次违规的,保卫处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告之、提醒。机动车辆在校园内第 3 次违规的,将取消进校权限。

(二)校外车辆在校园违反本办法、不服从管理的,学校可拒绝其进入校园或责令驶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保卫处进行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移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三)在校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毁损的,当事人应赔偿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原《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院安字〔2008〕3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