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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赵巍 | 来源: | 日期: 2023-02-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系部统称为二级单位,其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明确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学院与各二级单位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为消防二级责任。

(二)各二级单位与所辖区域责任人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为消防三级责任。

第五条 保卫处是学院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年度经费预算,研究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情况。

(二)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自动消防设施等维护保养和灭火器材采购更换,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提升消防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部位,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保安中队兼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指导各二级单位开展消防演练和消防灭火技能培训。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对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上报学院研究解决。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校内火灾事故的现场扑救、人员疏散和调查处理,参与做好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理。

第六条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学院各二级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落实学院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各场所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三级),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二)在本单位各场所设立专(兼)职安全员,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四)确保按规定所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完好。

(五)定期开展单位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置。

(六)参与做好本单位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

第三章 消防安全专项管理工作

第七条 消防重点部位管理

(一)保卫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校内重点部位,设置重点部位防火标志。重点部位确列标准:

1.人员密集场所;

2.存放易燃、危险化学品场所;

3.长期动火、动气场所;

4.对学院教学生活秩序产生重大影响场所;

(二)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在落实本规定第六条同时,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明确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2.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4.对教职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第八条 教学、实验等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

课堂教学、实验等活动的组织实施者为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结合实验操作规程和活动要求,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二)教育、督促学生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禁止在室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私接乱拉电线等行为。

(三)及时发现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四)现场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做好初起火灾的现场扑救、人员疏散和信息上报,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工程项目消防安全管理

基建工程项目及设备安装、维修更新等项目实施部门与建设单位等应根据以下管理内容,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新、改、扩建及装修装饰等基建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未事先经保卫处备案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开工建设。涉及动用明火应提前到保卫处办理动火备案。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接受保卫处和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规范用火用电,消除火灾隐患。

(四)基建项目完成后要及时进行消防验收,对不符合消防管理规定,验收不合格项目,严禁入驻使用。

第十条 室内消防安全管理

(一)在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建筑物,其使用人或承租人对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

(二)办公、教学、宿舍等区域禁止使用热得快、电热毯、电炉、明火取暖器、大功率电暖器等电器及动用明火;食堂区域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明火应符合消防安全管理专项规定。

(三)室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管理

学院严禁使用、存放危险化学品,如有特殊需要,需提前向保卫处申报,并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保卫部门对危化品存放与使用的消防安全管理提出明确要求,由申请部门全面落实。

第十二条 动火安全管理

学院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管理,校内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必须事先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和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校内严禁焚烧杂物。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配置与管理

(一)保卫处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对学院场所内统一配置消防设施。对保障正常秩序的大型承租场所仍由学院统一配置,其它承租场所由承租单位对所辖区域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

(二)保卫处对统一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建立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维护保养制度,确定维护保养内容,建立维护保养台账,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测养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三)各二级单位在学院配置的标准消防器材基础上,有特殊需求的,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向保卫处申请配置相关消防器材,保卫处根据其必要性予以配置。

(四)消防器材巡查巡检区域:

1.各二级单位室内消防设施由本单位和保卫处开展“双向巡检”,建立检查台帐,保证完整有效。

2.学生宿舍区消防设施由宿管单位负责巡检,做好记录。

3.办公、教学区域消防设施由物业单位负责巡检,做好记录。

4.食堂区域消防设施由保卫处负责巡检,做好记录。

5.校内外门面房消防设施由保卫处负责巡检,做好记录。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十四条 学院和各二级单位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及寒暑假前后,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排查、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外来基建施工单位、承包单位应定期开展防火自查并做好记录,主管单位和保卫处对其自查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检查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字,二级单位须将检查情况及时归档备查。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隐患的判定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未保持完好有效;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水源和电源;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遮挡安全指示标志;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专用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行为;

(八)在校内焚烧物品;

(九)违规使用明火,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等违章电器;

(十)私拉乱接电源;

(十一)电器设备在无人监管下运行(电冰箱、服务器等不用短时间内连续切断电源的电器除外);

(十二)电器设备使用完毕后未断开电源;

(十三)对存在的火灾隐患,经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或保卫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的;

(十四)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追究机制。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相关单位须确定人员、期限并落实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立即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人员、期限并向保卫处报告。

第五章消防队伍建设与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义务消防队,与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开展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主要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人员逃生疏散的方法。

第六章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优评奖体系之中。二级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存在重大消防隐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事故后,保卫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相关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承担,须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学院纪检部门处理。经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认定为责任事故的,由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消防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院安字〔2008〕1号)废止。